严防300多亿资金异化为委托理财!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新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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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2-26 18:14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区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在为委托人提供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中国银保监会在今日的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如此表述。 

南都记者查阅《通知》获悉,这次修订回归了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取消了此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亦取消投资功能,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

据银保监会披露,截至2018年底,2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覆盖6670万人,累计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收取管理费7.2亿元,管理费占受托资金规模约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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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定义:严格区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商业健康保险业务

 所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事实上,《通知》修订的总体思路是,重塑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监管框架,回归业务本源,补齐监管短板,防范潜在风险,促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与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协同发展,更好满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健康保障需求,服务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值得关注的是,据《通知》所披露,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中,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保障计划等千差万别,委托管理合同内容也各不相同,这与保险产品条款标准统一的特性明显不同。

因此,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区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在为委托人提供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

南都记者注意到,根据《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科学合理使用管理费,独立核算,全面真实反映委托业务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经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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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本源:取消产品备案、取消投资功能

从《通知》来看,此次规定“回归业务本源,取消产品备案”,同时亦“取消投资功能,规范管理费用”。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修订回归了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取消了此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与此同时。《通知》亦取消投资功能。

此次修订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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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五禁止:防范潜在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订着重从明示禁止性行为、加强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探索行业自律等方面强化此类业务监管。

根据《通知》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原则,不得有“ 以低于实际管理成本的管理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通过虚构材料或者超出健康保障委托范围等方式支付受托资金,为委托人套取账户资金提供便利;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健康保险业务;其他违法行为”等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银保监会要求规范管理费用。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收取的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情况,此次修订要求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采写:南都记者 周亮 ,梁小婵,吴梦姗

编辑:梁小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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