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2月26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刘鑫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综合处副处长的刘鑫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书显示,2006年至2007年间,刘鑫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综合处副处长,负责审核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色)、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栾川钼业)申请在香港上市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参与上述公司在香港上市的股票配售提供帮助,并收受陈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和价值46.4万元的高尔夫球卡一张,共计折合196.4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刘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书指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刘鑫犯受贿罪的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刘鑫主动如实供述有关机关并未掌握的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在侦查、调查、侦查起诉等阶段均能认罪悔罪并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刘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刘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 黄桂煊
编辑:黄桂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