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了“乔丹案”第三个终审,但这场维权马拉松还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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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4-09 09:1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不少媒体又用了“尘埃落定”来形容这次最高法的终审,更有人直言:乔丹体育要彻底歇菜了。

但是,问题并不简单,这已经是最高法对“乔丹”系列商标案做出的第三个终审裁决:第一次迈克尔·乔丹起诉国家商标局,2016年,最高法确认:迈克尔·乔丹对“乔丹”那两个汉字拥有权利,但对拼音QIAODAN无权利。

第二次是2019年10月份,最高法认定那个著名的剪影,迈克尔·乔丹不享有肖像权,迈克尔·乔丹败诉。

第三次,是这次撤销了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及图”6020578号商标,迈克尔·乔丹胜诉。

这么一捋的话,迈克尔·乔丹一会儿胜诉,一会儿败诉,到底是胜还是败呢?这还真不好说。知识产权诉讼本身就具有复杂性,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

乔丹体育公司的确“蹭”了迈克尔·乔丹这么多年,也让很多消费者误以为福建产的乔丹品牌就是美国货,或者是迈克尔·乔丹代言。只是20多年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并不完善,鞋厂打了迈克尔·乔丹的擦边球。

2012年开始,迈克尔·乔丹就在中国打过一系列关于“乔丹”商标的官司,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但是,彼时迈克尔·乔丹可以说已经错过了维权的良机。因为中国《商标法》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时效是5年,而早在1997年,特别是2001年乔丹公司已经申请注册了一堆“乔丹”汉字、拼音以及文字和图像组合的商标。

到2012年时,很多“乔丹”商标已经超出了法定的撤销时限,迈克尔·乔丹作为本尊,也难在法律程序上有所作为,所以,迈克尔·乔丹做了两手准备:

第一,先拣“能起诉”的起诉。这次最高法撤销的“乔丹及图”6020578号商标,是乔丹体育在2010年通过注册的,尚在法定撤销时限之内。

第二,打肖像权官司。肖像权本身不受前述商标5年撤销时限的限制,但是肖像权一直打到2019年10月16日,最高法认定那个著名的篮球手剪影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不构成损害肖像权,从而判决该商标并未损害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

但是,哪怕这次被撤销的“乔丹及图”6020578号,也难说对乔丹体育“伤筋动骨”。据乔丹体育所在的福建晋江当地媒体报道,这个被撤的商标只是2010年新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对乔丹体育运营未产生影响”。此外,乔丹体育“第25类汉字、图形和拼音仍然维持有效”。

就像法谚所说,“权利在呼唤它的主人”:权利人维权应当及时,如果怠于维权,那么别人侵权的结果也会随着时间的积累而变为合法。2019年10月18日,我就当时最高法判决的“乔丹肖像权案”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评论称:迈克尔·乔丹团队之前对中国市场太不重视,错过了维权的黄金机会,终于“生米煮成了熟饭”。

哪怕最高法已经做出三个终审裁决,乔丹商标案也还远远没有结束,双方的纷争甚至才刚刚“入冬”。乔丹体育手里那一堆有着“乔丹”汉字的商标,因为过了5年的撤销时限,迈克尔·乔丹不能依法撤销它们;但最高法在先前已经确认了“乔丹”汉字和迈克尔·乔丹个人的对应关系,这意味着一些商标的继续使用就在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甚至“乔丹体育公司”的字号本身也涉及侵犯姓名权。

所以,不排除迈克尔·乔丹进一步诉讼。这可能成为一场漫长的“互相伤害”的游戏。“维权趁早”“上岸趁早”是这一季一季、总是没法“尘埃落定”的知识产权马拉松诉讼的启示。 □ 沈彬

编辑:张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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