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召开涉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新闻发布会。据发布会通报,图片类著作权侵权案件占著作权案件的一半以上,此外,对于新型创作成果的出现,要及时确定其法律属性。
数据显示,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54844件,其中知识产权案件42121件,占比76.8%。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42080件,占比99.9%。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著作权纠纷为主,作品类型包括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及类电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其中,涉及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及类电作品的案件数量居著作权案件数量的前三位,分别占比51.7%、18.8%、18.2%。
在案件特点上,图片类案件占比高,系列化诉讼明显;保护客体多样,新型创作成果不断出现;新技术、新模式引发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增多;混合案由增多,法律关系更加复杂。
对于占比较高的图片类著作权纠纷,要严格审查权属,防止权利来源不明主体不当获利。合理确定赔额,坚持严格保护与利益平衡并重。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介绍,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会综合考量作品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人使用方式、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图片本身独创性程度较高、创作难度较大,且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例如将侵权图片用作商业用途等,在此情形下,法院通常采取对权利人强保护的态度,实践中单张图片最高判赔5000元。
与此相对,倘若图片本身独创性程度较低、创作难度不大,被告过错不明显,例如普通网络用户因版权意识不强,在自媒体转载文章时将小幅图片作为配图使用,遇此类情形,法官会从平衡权利人和侵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判赔数额,实践中单张图片最低判赔300元。
此外,为鼓励创作,使新型创作成果得到应该有的保护,从司法层面,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即是对于新型创作成果的法律属性及时予以确定。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百科词条案”中,通过对“百科词条”形成过程的严谨分析,并结合案件所涉词条的具体表达,得出了具有独创性的百科词条能够认定为作品的结论。“这一认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激发词条贡献者的热情,有助于公众获得更丰富的词条信息。”卢正新说。
采写:南都记者 敖银雪
编辑:张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