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池子举报中信银行!某行帮查员工流水被判道歉兼赔偿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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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5-07 06:34

因合同纠纷而被工作单位查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未经个人委托,亦未经任何司法机构合法调查程序,银行就将详细流水给了公司?

“脱口秀”演员池子于5月6日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了律师函称,已委托律师就个人隐私遭侵犯事实向其工作单位“笑果文化”公司以及中信银行上海虹口支行致函。

事实上,此前已有过个人与银行的隐私权纠纷案例,可作为先例进行了解。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16年的一则隐私权纠纷民事判决书显示,某银行支行为某企业打印员工娄某的银行流水明细,广州市某法院判决该银行道歉并赔偿娄某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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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某银行失误提供所有交易明细 

某银行支行应某公司要求,将娄某名下银行卡的历史明细清单(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提供给娄某工作过的某企业。娄某认为,银行此举侵犯了其隐私权,起诉至法院。

根据民事裁判书显示,某企业向某银行某支行发出联系函,要求打印娄某的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入账明细,而某银行某支行的工作人员在打印工资入账明细时未筛选工资项,因失误而将所有交易明细提供给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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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一:个人银行账户交易事实属隐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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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隐私的基本含义为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私事。

该法院认为,《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关于隐私的定义为:隐私即秘密,是指尚未公开的、合法的事实状态和一般情况。可知,隐私权属于自然人对自己尚未公开的、合法的事实状态和一般情况享有的权益。公开指将事情的内容暴露于大众;不限定参加者、特属某集团或某范畴。故仅对特定集团或限特定范畴内公开的个人合法事实状态依然属于隐私范畴,特定知悉人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泄露或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历史交易事实属于交易人、账户开户银行知悉的事实,如相关交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经公开,则属于隐私范畴,银行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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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二: 工资入账项外其他交易为非公开事项 

根据法院的判决来分析,员工娄某、银行对于娄某名下账户的历史交易情况知情,而某企业则作为汇入工资一方对该账户工资入账历史知情。

不过,对于某企业而言,娄某名下账户除工资入账项外的其他交易记录为非公开事项,属于娄某的个人隐私,而银行未经允许不得将除工资以外的交易明细提供给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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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三:银行需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个人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并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书面材料,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清单记录的收入、支出等个人信息,

从判决书来看,该法院在判决中称,侵害隐私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某行某支行应在该案中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银行法》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辑:梁小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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