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吸烟被开除,员工起诉公司,佛山法院判了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佛山
原创2020-05-07 16:12

某制冷公司员工余某,因在公司保安室吸烟被开除,余某认为处罚过重,遂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佛山中院公布这起案件。记者获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公司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


在公司保安室内吸烟被解雇

余某为某制冷公司员工。2018年5月10日上午11时左右,余某在公司保安室内吸烟。2018年6月27日,制冷公司以余某吸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

随后,余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十大安全禁令的通知》,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公示告知,且处罚过重、内容涉嫌违法,请求判令制冷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院驳回余某的上诉请求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安全禁令,已于2017年4月经部门代表和各分厂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7年5月4日公布实施。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论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生效,劳动者均有权自该制度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对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因此,可以确定安全禁令系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时,安全禁令已在公司内部APP上公布实施,公司已履行公示告知义务。

其次,从安全禁令的整体内容来看,其中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悖公序良俗的情形,是针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而制定的相关制度。公司基于对禁烟防火重要性的判断,而对相关行为设定较高的规则要求,是出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属于企业正当行使用工管理自主主权的范畴。据此,佛山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余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网络公示规章制度属履行了告知义务

法官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合理正当行使经营管理和用工自主权的行为,应当得到保护和支持。现代企业采取无纸化办公、网络平台办公是管理的大趋势,用人单位将颁发并生效的规章制度,通过OA、钉钉等办公平台进行公示,应属履行了公示告知义务。

实践中,随着办公方式的转变及办公自动化的发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示倾向于网络公示。区别于传统的文件传阅、集中培训等公示方式,其有利于提升办公效率,公示方式更具灵活性、便捷性。

因此,用人单位履行公示义务足以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的,应当推定劳动者已知悉公示内容。在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时,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生产、安全和管理需要,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设定规则的价值取向、企业文化要求等内容,充分尊重和保护用人单位合理正当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劳动者的违规行为,与企业文化、经营理念明显相悖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艳 通讯员吕慧敏

编辑: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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