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味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
“有可能这次疫情会加剧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亚兰近日向南都记者表示。
今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她准备带来一份关于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相关工作的建议。李亚兰指出,从立法层面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同时建立相应保险等配套制度,能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近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不过在国内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人数已超过千万。
然而,并非所有失信被执行人都是故意欠债不还,业界认为应当为这部分人提供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即个人破产制度。据悉,该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南都记者了解到,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未能建立起来,现在仅有一部被学界称为“半部破产法”的《企业破产法》。近年,个人破产法正纳入立法规划。去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李亚兰向南都表示,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她已关注到个人破产制度立法议题,但去年法学界还没有将其视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次疫情客观上导致了群体性债务危机的发生,加剧一些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立法于是变得急迫。“从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应该加强。”她说。
李亚兰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自然人以及非法人主体对商事活动的参与度程度愈高。自2010年以来,我国居民家庭储蓄持续下降,居民杠杆率明显上升,以及与之对应的个人消费信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持续增长,信用卡违约率、房贷违约率明显上升的客观情况,“在个人全面商化背景下,若不为其提供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必将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她也表示,从全球一体化背景来看,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日益密切融合,构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全面破产制度,是当前各国普遍采取的破产法立法模式,为有效保护我国的国家、团体和个人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及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李亚兰认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已经具备了现实基础,如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带动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以及实践经积累的大量的破产司法经验。《企业破产法》从2007年至今实施已13年,在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培养出一批专业破产法官、破产管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
去年10月1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有关情况,实现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破冰,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
她建议,加快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应加快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
“应在破产审判经验丰富,审判水平走在前列以及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加快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为进一步立法工作奠定基础。”她说。
李亚兰建议,在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基础上,建议全国人大加快将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纳入立法规划。
据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9月7日公布的立法规划中,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修改)》列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纳入立法规划。
李亚兰建议,以此次修改《企业破产法》为契机,对该法进行全面修改,以构建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全面破产制度为目标,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增加个人破产程序的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个人破产程序可就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条件、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恶意逃废债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她补充。
南都记者胡明山 发自北京
编辑: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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