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5月19日消息,近日,“追气球的熊孩子”一案二审有果。2014年11月底,一篇名为《少年不可欺》的文章引起热议。文章作者NIKO EDWARDS表示其为19岁,优酷与陌陌新推的广告《追气球的熊孩子》,抄袭了他与同伴在当年完成的同名作品。随后,作者将优酷、陌陌等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争议图片为相机在热气球上自动拍摄,不属于作品,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从多个层面论述了视频截图在类型上亦可属于摄影作品,并从涉案图片的创作过程入手,论述了涉案图片符合摄影作品中关于独创性的要求,构成摄影作品。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及公证费7500元。不过,法院认定广告片《追气球的熊孩子》并未侵犯原告文字作品《追气球的熊孩子》的著作权。
《追气球的熊孩子》作者诉优酷新广告侵权
作者称工作人员假借合作拍摄之名抄袭
据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3日,原告高某和伙伴邓某共同策划实施了放飞搭载相机的气球拍摄地球的活动。在该活动中,高某、邓某将相机固定在气球上并设置为录制状态后,将气球放飞,相机自动录制了一段视频。
原告《追气球的熊孩子》一文配图。
2014年9月8日,高某在微信公众号“NIKOEDWARDS”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追气球的熊孩子》的文章,署名“GreenD&NIKOEDWARDS”,该文章讲述了上述活动过程。
在上述文章中配有一些图片,其中一张画面左上角有一个椭圆形的光晕,左上偏正面方向是天空,约占画面的三分之一,右下偏正面方向是地球,约占画面的三分之二。诉讼中,高某、邓某明确表示其本案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即该画面,并表示该画面是其从相机自动录制的视频中截取一帧画面后又进行了一定的加工所形成的。
就上述活动过程,高某、邓某还撰写了《“追气球的熊孩子”——相机上太空拍摄地球全貌策划书》《“追气球的熊孩子”——相机上太空拍摄地球全貌活动总结》,并对此进行了作品登记。2014年12月15日,高某、邓某获得了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追气球的熊孩子”——相机上太空拍摄地球》,作者及著作权人为高某、邓某,首次出版/制作日期为2014年9月3日。
被指抄袭的优酷广告。
2014年10月8日,合一公司(2017年10月17日,合一公司名称变更为优酷公司)的编辑于某与高某联系。2014年10月9日,高某通过电子邮件将上述《追气球的熊孩子》一文及所附图片发送给了于某。于某回复电子邮件,表示“我和我的同事反复看了你们的故事,想以视频的形式把你们追梦的故事呈现在网络上”。
自2014年10月11日至11月4日,优酷公司制片人王某通过电子邮件与高某就视频拍摄进行了具体沟通。2014年11月4日,王某在给高某的最后一次邮件里称“脚本被一次次的修改至今,而且预算也被一次次的缩减”、“对于这些天的拖延深感抱歉”,“如果最终因为一些客观原因没有合作成功,那我有机会到广州也去见你一次,算是交个朋友”。
2014年11月底,优酷公司在其所有并运营的域名为youku.com的优酷网上发布了时长为6分2秒的《追气球的熊孩子》广告视频。
上述广告视频中使用有多张图片,其中从广告视频5分04秒开始自视频画面右下角迅速向上升起一幅图片,该图片显示有蓝色的天空、天空中一个光晕、天空下白色的球形面。经比对,该光晕与高某、邓某上述图片中的光晕大小、形状、色彩、亮度等基本一致。从广告视频5分06秒开始自视频画面右下角迅速向生升起一幅图片,该图片显示的是蓝色的天空、天空下白色的球形面。将该图片与高某、邓某上述图片相比,两者在球面的倾斜情况、球面上的光点位置及明暗等基本一致。
就上述广告视频,全土豆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陌陌公司是上述涉案广告视频的广告主。
上述广告视频播出后,高某于2014年11月29日通过邮件将视频链接发送给王某,要求其“给出合理解释”,王某未予回复。当日,高某在其微信公众号“NIKOEDWARDS”中发表文章《少年不可欺》,描述其放飞气球悬挂相机拍摄地球、优酷公司联系自己拍摄短片并获取拍摄资料、优酷公司最终自行拍摄了广告视频的整个过程,并认为优酷公司剽窃了其创意。
该文章发表后,引发舆论关注。随后,高某和邓某将优酷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等告上法庭。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图片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判决被告侵害改编权、摄制权等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图片为相机在热气球上自动拍摄,不属于作品。故高某、邓某认为优酷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视族公司侵害了其对文字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以及对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起诉意见,及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主要有四点。
首先,广告《追气球的熊孩子》是否侵害了文字作品《追气球的熊孩子》的改编权、摄制权?二审法院认为,二者的相同之处属于主题思想,而不属于表达形式。因此,广告《追气球的熊孩子》并未侵害文字作品《追气球的熊孩子》的改编权、摄制权,一审法院此项认定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其次,涉案图片是否属于摄影作品?二审法院从作品取材的多样性与作品元素的差异性并不矛盾、作品利用的特殊性与作品类型的变异性并不矛盾、在单独使用作品组成部分时正确确定作品类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三个层面论述了视频截图在类型上亦可属于摄影作品,并从涉案图片的创作过程入手,论述了涉案图片符合摄影作品中关于独创性的要求,构成摄影作品。
二审法院认为,经过处理后的涉案图片已经不是简单的视频截图了。在处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人为因素的选择和编排,体现了上诉人高某的智力创作和审美。涉案图片从拍摄过程到最后美化处理的形成过程中,均有人为因素的参与,体现了上诉人高某的智力选择和安排,符合摄影作品中关于独创性的要求,故涉案图片构成摄影作品。
因此,一审法院关于涉案截图不构成摄影作品的认定有误,二审法院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高某作为涉案视频的制作者以及涉案图片的处理者,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此外,广告《追气球的熊孩子》是否侵害了涉案图片的署名权、修改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优酷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视族公司未经上诉人高某许可,将包含涉案图片在内的广告《追气球的熊孩子》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该行为侵害了上诉人高某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后,上诉人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优酷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视族公司侵害上诉人署名权、修改权,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被上诉人优酷公司、陌陌公司、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视族公司还侵害了上诉人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及公证费7500元。不过,法院认定广告片《追气球的熊孩子》并未侵犯原告文字作品《追气球的熊孩子》的著作权。
采写:南都记者 封聪颖
编辑:张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