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启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居民非法购买“农民房”不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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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5-20 13:19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不予确权登记。

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也不予确权登记。

近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方案》指出,广州要确保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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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方案》明确,“房地一体”确权登记范围,包括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至于此前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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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非法购买“农民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此次《方案》还明确,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代表。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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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对于广州存量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主要分为三种类型。

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由村(社)报镇(街)审核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

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的。

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且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由村(社)报镇(街)确认符合建房面积标准后,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99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民住宅,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并出具证明,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后,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强调,无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住房,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建房面积超“一户一宅”的部分不作权属面积登记

1987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均需要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才能予以确权登记。

符合确权登记的房屋,用地面积、建房面积超过“一户一宅”建房标准的,按照标准规定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作为权属面积登记。

存量宅基地房屋的用地面积、建房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辖区历史施行政策确定。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外村人”这些情形下也可确权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在部分情形下也可确权登记。

《方案》指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对新建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原已在农村合法取的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居民(含华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社)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并公示30日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除证书工本费外不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方案》还指出,要以满足“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数据成果,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通过房地权属调查和测量,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调查材料和不动产测量图件,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且各区确权登记发证以及宣传发动等具体工作经费列入各区财政预算安排,除证书工本费、申请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权籍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外,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农村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南都记者林广 实习生梁睿敏

编辑:黄露,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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