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此前向南都记者表示,“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了民法作为‘人法’的本质,有助于改变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
5月2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全国首份《涉网人格权纠纷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从判决结果、涉诉人群比例、诉求及诉讼成因等角度展开,并进一步就该院作出一审判决的“河南女孩应聘遭拒案”进行解析。
原告部分胜诉达八成,明星大V涉诉多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5月21日披露,近三年来,网上侵害人格权案件占全部人格权案件的比重不断提升。从案由来看,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和一般人格权纠纷居前三位,一般人格权纠纷里主要分为个人信息和平等就业两大类。
从判决结果来看,原告胜诉率较高,部分胜诉达到了80%,这也说明大部分的侵权起诉都是成立的。超过9成案件里,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近6成案件判决被告在全国性媒体赔礼道歉,近5成案件判决被告在网络店铺及微博、微信朋友圈等自行发布道歉声明,近三成案件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支持的数额较低,这些赔偿主要发生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的案件。
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倪德锋在发布会上表示,对该院数据和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件的分析发现,成为被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自然人数量更多,说明商事主体在互联网从业过程中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情况比较突出。此外,影视明星网络大V涉诉较多,影视明星作为原告的案件占比近4成。主要涉及未经其许可使用肖像用于互联网商业宣传。网络大V与公众人物之间相互起诉的现象也比较明显,且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很大。
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诉求的重点,有近半原告会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大部分的原告因不能证明其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到判决支持的比例很低。
有关诉讼成因,倪德锋指出,个人信息日益成为焦点,人格权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网络用户在社交平台以文章、图片、视频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泄露他人隐私,未尽注意发布义务转载信息。
拒录用“河南人”公司被罚1万元,就业歧视损害人格尊严
南都此前报道,2019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河南女孩应聘遭拒案”。该案中,小闫因“河南人”的身份被公司拒绝录用,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定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
5月15日,该案迎来二审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小闫及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上诉,维持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作出的“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赔偿小闫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向其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判决。
有关该案,倪德锋在发布会上表示,“《民法总则》列举的人格权的具体内容确实没有包括平等就业权这一类,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就业歧视损害了人格尊严。”
他表示,一般人格权条款的规定是比较原则性的,即法律要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目前在《民法典(草案)》的讨论过程中,也有学者提出,列举的方式可能涵盖不了今后出现的一些新型的人格权利,随着社会发展,应不断创设新的人格权益以提供保护。而承认一般人格权这个弹性条款,可形成对人格权利保护的兜底,从而保持权利保护范围的完整性和开放性。
采写:南都记者 林子沛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