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为了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区域协调融合发展。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在今年两会中提交的建议中指出,有必要尽快由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条例》制定时机已成熟
近日,央行等四部门联合推出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该《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在白鹤祥看来,当前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基础条件。
目前已经具备良好的经济基础。白鹤祥指出,整体上而言,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较好、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对于法律制度协同发展的需求较大。
社会基础也已经形成。白鹤祥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概念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发展,影响广泛,深入人心。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也认识到,与东京湾、纽约湾、旧金山湾相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最大障碍是法治壁垒。
而2017年签署的《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和2019年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为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此外,白鹤祥表示,国际上成功的区域经济协同立法经验可资借鉴。例如,欧盟通过制定《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指令》《证券服务指令》《欧洲金融工具市场法规》逐步推进欧盟的金融一体化,建立统一的欧盟金融法律框架,奠定了金融业跨境区域融合的法律基础,促进了欧盟金融市场的融合。
制定《条例》需抓住5个重点
既然时机已经成熟,那在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上,白鹤祥认为应抓住以下五个重点:
一是明晰立法体例。鉴于粤港澳大湾区此前尚无专门立法,缺乏立法经验,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相关法律的需求较为急迫,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建议可先由国务院制定出台行政法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
二是明确立法模式。国务院制定出台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应主要适用于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称珠三角九市),香港、澳门的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认可《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从而使得《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可在整个粤港澳大湾区适用。这样的模式既快捷、灵活、权威,又尊重了“一国两制”下香港、澳门的立法权,有利于减少阻力,并为后续粤港澳大湾区立法提供借鉴。
三是明确机构设置。应当设立大湾区经济发展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大湾区经济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大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利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领导机构。
四是成立专门的财政发展基金。由中央政府、广东省政府按每年财政收入的固定比例拨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视财政收入情况酌情拨付,有利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五是妥善处理法律冲突问题。考虑到粤港澳大湾区在未来建设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应当从两方面对法律冲突问题进行解决。一方面,对于珠三角九市和港澳之间存在的法律冲突,由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设立大湾区法律合作委员会,协调解决相关法律冲突。另一方面,对于珠三角九市在与港澳融合发展过程中和内地法律的冲突,中央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授权珠三角九市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不适用现有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采写:南都记者 田姣
编辑:田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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