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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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5-27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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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随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接受南都专访时表示,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前,作为过渡,建议检察机关启动司法解释程序,将野生动物保护尽快纳入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在正式修法时也要在法律中明确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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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资料图

针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缺失民事赔偿法律责任规定,汤维建建议确立破坏野生动物生态赔偿制度,依法追究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的个人或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

汤维建还关心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他发现普遍存在“鉴定难”“鉴定贵”等难题,为此他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公益鉴定机构,鉴定成本由财政统一支付。

现行法律未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

南都: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在立法层面主要面临哪些问题?

汤维建:我国虽然有《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但立法理念从一开始就出现偏颇,其利用性理念远强于保护性理念,禁食野生动物只字未提。

同时,立法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普通的野生动物则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与此相应,《刑法》第341条也仅仅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惩罚范围显然过窄,这就为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留下了法律上的缺口。

南都:野生动物保护在执法方面有何漏洞?

汤维建:从执法层面看,还存在监管不力、协调不够、执法不严甚至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比如,目前由林业部门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审批许可的程序和管理就存在漏洞,经常出现名为保护、驯养或者养殖,实为非法收购、贩卖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情况。

南都:野生动物保护在司法方面表现如何?

汤维建:从司法上说,在追究破坏野生动物罪的过程中,《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所规定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款是否用足?这也成为问题;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仅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没有民事责任,更没有惩罚性赔偿责任之规定,在打击效果上总显得流于表面。

此外,虽然野生动物保护在解释论上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范畴,然而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则鲜有所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也有待强化。社会参与力量仍较薄弱,以保护野生动物和生物多样化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或志愿者团体寥寥无几,全民守法意识有待提升,乡规民约、社区公德、社会文明条例中禁食野生动物的条款也往往付诸阙如,保护野生动物、人与动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还未成为人们的普遍自觉。

建议检察机关对保护野生动物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南都:你对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哪些建议?

汤维建:第一,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法律监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法律之中,并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衔接,规定检察机关对保护野生动物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增补民事责任,完善责任体系。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增加规定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并对情节严重的,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南都:你对检察机关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有哪些建议?

汤维建: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前,作为过渡,建议检察机关启动司法解释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所规定的“等”字,进行扩大化司法解释,将野生动物保护尽快纳入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该司法解释可命名为“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明确刑事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四大检察”同时发力,协同作战,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规范野生动物保护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完善监管体制和机制的检察方案,切实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及其生态环境。

南都:你对目前缺失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有哪些建议?

汤维建:确立破坏野生动物生态赔偿制度。建议国务院出台文件,授权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损害赔偿权利人,依法追究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的个人或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首先进行磋商,协商确定赔偿责任;磋商不成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提起诉讼。

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公益鉴定机构

南都:你还带来了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公益鉴定机构的提案?

汤维建:自2013年1月1日我国实施的修订后《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迅速,绩效可观。但同时我国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职能的鉴定机构存在着数量不足、鉴定管理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的公益鉴定评估标准、鉴定费用贵、鉴定周期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因缺乏中立性而致使鉴定公信力不高等诸多不完善之处。

因此我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公益鉴定机构,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免费获得鉴定,其成本由财政统一支付。公益诉讼“鉴定难”、“鉴定贵”的难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此外,应当摒弃目前的“各自为政”的多头管理体制,将环境公益诉讼鉴定机构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有利于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一致性和高效性。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可能专业性较强,还应当建立环境公益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制度。此外,制定全国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鉴定评估规范准则,以此作为各个地方和各个鉴定机构制定具体标准的依据。同时建立统一的鉴定规范标准体系,杜绝鉴定不规范,种类标准繁多的现象。

 

南都记者 林方舟 发自北京

编辑: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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