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需倒推问责确保强制力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评论
原创2020-05-29 16:11

六一前夕,最高检会同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组织,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文件同时明确,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将被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将被从重处罚。

0b46f21fbe096b63db076dd95bae3b42eaf8ac44.jpeg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千呼万唤始出台,这份儿童节礼物称得上厚重,却也已经是迫在眉睫!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最高检报告首次披露20年来刑事犯罪案件数据,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但另一份数据显示,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却在持续上升,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仅近期,就有包括上市公司高管涉性侵养女案、建三江虐待幼女案等多起案件引发舆论热议,此番最高检等多机关联合推出强制报告制度,应当说是对公众关注热点的快速响应。

事实上,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现象、行为,应当及时报案、举报,寻求执法部门的第一时间介入,在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在内的多部现行法律中都有原则性规定,却鲜有认真的执行。在建三江虐童案中,彼时媒体报道就不乏受害人“多次住院”的细节,南都社论曾呼吁社会各有关机构对此“不能熟视无睹”,追问“为孩子发出的求救信号,有没有可能再早一点”。此番强制报告制度的出台,是对现行法律中各类报告要求的再明确和再细化,而在执行方面则迫切需探索为强制报告制度拧紧发条的具体思路、方法。

首先,强制报告既是被动义务,同时也是正向赋权。尽管包括学校、社区、医院在内“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社会各有关机构,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和义务早已法定,而且是由多部法律反复确定,但客观上也必须承认,无论涉事机构还是工作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发现和制止,可能都长期面临“多管闲事”的质疑和指责,这与传统观念中对家暴、虐待的所谓“家事”界定不无关系。

而强制报告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于给介入和试图干预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机构、人员一份明确的法律态度,让愿意主动作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机构和个人不再被奚落,让救孩子走出困境的公民觉悟和努力能更果断、更有力。

其次,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需要倒推问责的高效执行力以明确规范的强制性。文件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九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时的强制报告,规范除了对执行得力机构的褒奖,还有对执行不力主体的问责。而一旦涉及到问责流程,实践中可能面临当事主体对“发现”一词的辩解,哪些属于发现、视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是否需要参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类型的列举方式,也予以必要的明确?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现及事后处理,多以案发后的倒查状态出现,必须要提醒的是,彼时救人的当务之急不能成为压倒案件责任追究的理由,对直接侵害行为责任人的法律惩处,更不能成为前续保护失职、强制报告不力的挡箭牌。不得不承认,多部法律中规定有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义务,但在保障不力后的追责乏力是法律在执行层面不尽如意的原因之一。

“救救孩子”的使命与义务,托付给更多的国家和社会机构,要警惕和避免陷入“多龙治水”的困境,而在侵害行为发生后的果断、实质问责,是让强制报告制度有强制力的起码保证。

编辑:何起良

2
对这篇文章有想法?跟我聊聊吧
何起良4.51亿
南方都市报记者
南都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020-8700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