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29日消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条例》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另《条例》禁止化妆品标签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在生产经营方面,《条例》明确网络销售化妆品责任主体,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另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使用禁用物质、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罚款。
与此同时,《条例》增加“处罚到人”规定,对严重违法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最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倍的罚款,禁止其5年直至终身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另外,《条例》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条例》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编辑:钱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