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欧某约定以25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1公斤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完成毒品交易后,欧某携带毒品乘车返回肇庆市,随后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据佛山中院日前消息,法院依法判处欧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完成毒品交易后即被抓
2019年5月初,被告人欧某经电话联系,约定以25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1公斤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再以人民币28万元的价格卖出。
5月6日晚,欧某搭乘朋友的车辆,从肇庆市广宁县前往东莞市虎门镇,到达指定交易地点后,欧某独自下车完成毒品交易。随后,欧某携带毒品乘车返回肇庆市。
5月7日0时许,欧某在肇庆市四会市S8广佛肇高速莲花出口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992.61克毒品氯胺酮。
获刑15年,没收财产1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992.6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欧某认为量刑过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查明,欧某贩卖、运输毒品氯胺酮500克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艳 通讯员 林倩君
编辑:刘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