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留用地”管理办法对外公示!这几个方面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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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7-02 17:20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农场用地留用地安置的管理,日前,《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外征求公众意见。

《管理办法》从留用地指标核定和兑现、留用地的管理要求、留用地的使用方式、留用地的开发收益使用、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时间: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 9日。

7.2 黄埔留用地241.png

留用地指标的核定

《办法》对留用地指标的核定方式,尤其针对政府成片储备用地(预)征地时的留用地指标核定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属于储备用途成片(预)征地的,经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留用地指标按(预)征地范围内可建设用地面积的 10%核算。在留用地指标核定后,因规划调整原因,新增加可建设用地面积的,可按新增可建设用地面积的 10%追加核算留用地指标。

(预)征地范围内可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建设用地,且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为可建设用地的。知识城及其管辖范围内的留用地指标依照知识城相关规定核定。

建设项目启动(预)征地时,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主动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预核留用地指标,核发留用地指标核定书(函),并同步办理留用地报批手续。(预)征地项目用地未获批准且不再征地的(已实际交付使用土地的除外),预核的留用地指标自动失效。

留用地指标的兑现

《办法》为国家、省、市线性工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征地的留用地兑现方式,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契合黄埔区实际进行了规定。

新增项目留用地、历史项目留用地征地时应同步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明确留用地兑现方式。一是折算货币补偿。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其同意货币补偿的,应按区现行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货币补偿款由用地单位负责。二是实物留地,涉及选址不符合现行规划需要覆盖规模、解决用地指标时,由用地单位向省、市协调落实。

留用地未落实前,用地单位应按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向征收项目业主预存留用地货币补偿款,在留用地完成兑现后返还。 签订留用地补偿协议后,超过两年未落实留用地,由征地单位发放留用地补助。

在尊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各地将长期难以落实的实物留地转以折算货币、置换物业方式予以落实,或以折价出资、入股方式参与各类城市新区、产业园区建设,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出资、股权比例及相关约定分享收益。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折算时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

细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

《办法》为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基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规定的标准,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对各类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对于已核定留用地指标但无法选址落地的,补偿标准可按申请货币兑现时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区域内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 80%设定,容积率设定为 2.5。

对于已选址但按现行规划用途无法开发的留用地,补偿标准可按申请兑现时点同地段的原定规划用途基准地价的 80%设定,容积率设定为 2.5。

基准地价调整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及时进行调整。折算货币补偿金额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拟定货币补偿方案,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批准。

对已核定留用地指标但未兑现的留用地,由征地单位会同街镇根据村社意愿,每年向区发改局申报资金计划需求,根据财力情况,在年度区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资金用以支付留用地货币补偿。

细化各类物业置换规则

《办法》鼓励留用地置换物业的政策精神,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细化各类物业置换规则。

采用置换物业方式落实留用地的,应当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交付时间、交付标准、物业返租等内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置换物业的,应结合被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原则上按照 2.5基准容积率乘以 80%(20%公配面积)计算,即每亩留用地置换 1330 平方米物业;但该片区留用地容积率小于 2.5 的,以法定控规的最高值测算兑现物业面积。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在征地范围同片区选择置换商业性质物业或居住性质物业。

《办法》还为贯彻落实省、市对于留用地与全区产业匹配的指导精神,对于实物留地给予了指向性更强、更符合全区产业发展方向,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村社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物留地一律按现状交地,无征地补偿款、缴纳社保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需根据产业规划情况及项目引进选择实物留地的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此外,《办法》鼓励国有和集体留用地入市流转,允许留用地指标适度调剂使用。加大政府统筹开发利用力度,鼓励引入市场主体合作开发。鼓励不同权属留用地统筹开发,鼓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政府返购未被转让、出租、抵押,且权属清晰无争议留用地;鼓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将自持留用地用于承接区招商项目落地。

南都记者 王艳玲

编辑:李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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