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假烟仍运输,一男子被判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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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7-21 10:43

南都迅 记者黎秀敏 实习生蔡晓佳 通讯员邱嘉滢   福建一男子明知货主销售假烟,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将假烟运至惠东……近日,该男子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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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明知货主销售假烟仍运输

    2020年3月17日晚,被告人姜某在福建省漳州市接到货主电话后,于当日21时许驾驶一辆仓栅式货车前往货主指定的地点等待,后姜某在对方一辆无牌小车的引领下前往高铁站旁边装载假烟,准备运往广州市。

    次日7时,姜某运载假烟途径惠东县潮莞高速公路多祝服务区时被查获,当场从其车上缴获利某牌(硬新版)卷烟3500条、南某牌(硬红)卷烟3650条,合计7150条。

    经检验,缴获的南某牌(硬红)和利某牌(硬新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估值为人民币92.8万元。

    法庭上,姜某辩解其不知运输的货物为假烟。但据姜某与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姜某明确知道自己运输的是假烟。

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姜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姜某受雇提供运输服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去年共审结10宗涉及假烟的刑事案件

    2019年至目前,惠东法院共审结10宗涉及假烟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均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其中不乏为制售假烟者提供运输服务的司机。在此警示,在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切莫“助纣为虐”,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否则等待自己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编辑:黄亚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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