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财产险、再保险监管改革方案!
7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称《方案》),宣布对原本直接监管的共100家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再做划分,此后银保监会将直接监管其中36家公司,其余64家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银保监会表示,此举是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
改革:从全体直接监管变为直接监管、属地监管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后,银保监会通过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分工: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方案》对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方案》对监管联动作了哪些规定?
《方案》规定,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方案》与相关监管规定如何衔接?
前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此次改革之后,直接监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办理。
《方案》涉及的产品监管事项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执行。
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监管划分名单
据南都记者梳理监管划分名单,银保监会承担36家直接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余下64家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由29个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
采写:南都记者 李群
编辑: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