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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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7-22 19:34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中,针对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给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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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最高法官网

在谈到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时,《意见》表示,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

《意见》指出,对于当事人以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行为,按照实际形成的借款关系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意见》还强调,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链接:此前民间借贷利率规制两条线:24%、36%

在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对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二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三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四是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南都记者:李群

编辑: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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