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污水排放管理将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印发的《东莞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每个排水户污水排放口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此外,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联网。
排水户污水排放口不得超过3个
东莞的排水许可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排放的污水对城镇污水管网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水户(即重点排水户),应当实行排水许可重点管理;排放的污水对城镇污水管网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水户(即一般排水户),实行排水许可一般管理,并简化排水水质检测内容和排水许可审批后监管等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联网。
在污水排水口及检测井设置和规定方面,每个排水户污水排放口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污水排放口,须报经污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重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前,必须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污水专用检测井,并按规定设置标识标志牌。
工业废水影响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要限期退出
目前,东莞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雨污分流改造工程;雨污分流改造将形成两套清晰的雨污水市政管网系统,确保“雨水入河、污水入厂”,从源头上解决“水污染”顽疾。根据《管理办法》,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此外,排水户产生的工业废水或生产性废水,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排入地表水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表水质量标准)的,可不排入城镇污水管网,但不得排入雨水管网,且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或入海排污口位置备案手续;因所处区域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或客观地理因素不能直接排入地表水的,可申请领取排水许可,并按照排水许可要求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有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须符合相关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应按不同分类分别进行核定,并载入排水许可证管理范围。其中,生活污水的入管标准为: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规定的水质标准。工业废水的入管标准为:其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工业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的工业废水与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接驳入城镇污水管网前的混合口水质全因子,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规定的水质标准。
此外,第三产业污水的入管标准为:餐饮、洗浴、美容美发、宾馆酒店、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排水户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废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其废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规定的水质标准。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冷却、冷凝等受热能污染的废水,不得直接排放,须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按工业废水入管要求执行相关标准;重点排污单位涉污生产区范围内的初期雨水,不得直接排放,须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按工业废水入管要求执行相关标准。
排水户须建立预处理设施
根据《管理办法》,在处理要求方面,不同类型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隔油池、格栅井、三级沉淀池、污水预处理设施。
其中,公共食堂、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或者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应当设置隔油池;经营养殖场、屠宰场、肉菜市场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格栅井、污水处理设施或专用检测井。
此外,洗车业、汽车维修业、在建工地等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在污水专用检测井之前设置三级沉淀池;工业排水户产生的工业废水(包括生产性废水)应当按规定配套废水处理设施,使水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中易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水户,外排城镇污水管网前须设水封井,加装气体探测装置。
采写:南都记者 田玲玲
编辑:田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