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间借贷逾期利率不得高于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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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08-20 15:41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调整,明确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原有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为此,《规定》明确,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此外,《规定》还提出,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程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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