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9月7日消息,民政部、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到,社会救助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9类社会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以及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是否会造成“养懒汉”的问题?南都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提出的“积极工作”,明确社会救助对象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参加劳动,自助自立,勤俭节约,努力提高生活水平。
“社会救助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未就业的,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提供的免费培训、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其中提到。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
南都记者胡明山 发自北京
编辑:潘珊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