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公开一起案例。
去年10月,孙某某发现十年前上传至某校友录网站的一张头像证件照,突然出现在百度搜索引擎网站,且置顶于以其姓名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中。孙某某要求百度删除证件照,但未获任何回复。因此,孙某某以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为由,将百度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定,个人姓名与证件照结合构成个人信息。虽孙某某未授权对涉案信息进行全网公开,但百度无法预见一般公开网络信息为未经授权公开的个人信息,其使用行为不存在过错,但收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因怠于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构成侵权。
网络安全法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
法院认为,通过关键词搜索,结果将”孙某某“的姓名与带有其面部特征的头像照片进行关联,成为可识别唯一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同时,法院强调,本案中涉及的孙某某的证件照,与私密照片不同。根据孙某某的陈述,其自行将涉案照片上传于校友录网站,系主动向一定范围内的网络用户进行披露。可见,孙某某主观上并无强烈的将该信息作为隐私进行隐匿的意愿,客观上该信息亦未处于私密状态。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收集个人信息前,应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传输、公开个人信息。
法院认定,孙某某仅授权校友录网站运营者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公开涉案信息,并且该网站的门户地址已无法访问,普通网络用户不能通过常规方式查找到涉案照片。但由于存放该照片的精确服务器地址仍向用户开放,搜索引擎利用爬虫技术可访问涉案照片。而百度的搜索行为使得涉案信息可被全网用户检索获取,客观上导致该信息在授权范围之外被公开,属于未经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不过,百度作为全网信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需对海量信息进行搜索、存储、归目等,不应苛求其对所有信息是否侵权进行逐条甄别和主动审查;并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百度对涉案信息进行超越搜索引擎中立服务目的的选取、编辑、推荐等;此外,现有证据不能显示涉案信息被大规模搜索或使用,以至于达到搜索引擎运营者可明显感知的程度。
法院认为,在通知删除前,百度对涉案信息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不构成对孙某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但通知删除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遏制侵权行为的扩大。而百度在有能力但并未采取如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的情况下,导致涉案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构成对孙某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法院一审判决,百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一元和维权费用4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此案目前已生效。
文/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尤一炜
编辑: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