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梁珺怡 一个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又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又应该如何进行判断呢?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著作权争议的案件,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
云朵公司称其是某公仔娃娃平面底稿的著作权人,并获得了该美术作品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云朵公司在该平面底稿的基础上制作出娃娃的立体造型,认为这一过程属于底稿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同一美术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后,其发现小鱼玩具厂在淘宝店铺使用并销售该娃娃,认为小鱼玩具厂侵犯了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公仔娃娃平面底稿。通讯员供图
云朵公司遂将小鱼玩具厂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鱼玩具厂赔偿云朵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小鱼玩具厂承担;小鱼玩具厂立即停止在淘宝店铺宣传、销售侵权产品。
面对云朵公司的控诉,小鱼玩具厂辩称,案涉的公仔娃娃所对应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云朵公司无权就同一客体再主张著作权保护;案涉公仔娃娃属于实用艺术品,其设计为仿真设计,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云朵公司主张保护的内容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些问题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云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原告云朵公司针对平面底稿及立体产品等向版权部门申请了著作权登记,但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仍须以原告主张保护的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等角度进行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得知,案涉平面底稿属于可获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平面底稿的独创性在于选取绘制这个婴儿的视角、构图、线条、阴影、神情、动作、风格的独特组合,不能延及作为事实的五官形象,而原告生产的公仔娃娃造型主要是参照了婴儿的五官和肢体,而非对案涉平面底稿独创性表达部分的复制。因此,原告生产的公仔娃娃造型与平面底稿并非属于同一美术作品。
公仔立体娃娃造型。通讯员供图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对思想或情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及于事实、操作技巧、实用功能等。但原告其生产的公仔娃娃均属于功能性设计或有限表达,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可获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综上所述,即使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生产的公仔娃娃从直观上来说构成高度相似,其对原告底稿美术作品的利用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构成侵权。
编辑: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