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新规:限时减价、折扣标明期限,否则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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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1-06 14:44

随着双十一开启,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开展促销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规范。

《规定》显示,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促销,应当遵守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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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如今各大电商平台常用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手段,《规定》中明确提到:

第二十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向南都记者表示,此次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具有强制约束力,关键还是要看相关部门如何监管到位、执行到位。“比如《规定》中提到的限时促销活动要标明期限,很多商家不知道有相关规定也不会去落实,这就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加大线上线下的执法检查力度。”

他表示,第二十一条中提到的最低成交价格问题,其实就是针对现在很多商家促销前临时把销售价格提高,再虚假降价的现象,“除了依靠监管部门加强执法,消费者发现类似行为也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另外,《规定》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南都记者发现,对于违反相关条例的经营者可实施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部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而针对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价格违法行为等,《规定》指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 徐冰倩

编辑:田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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