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为名设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南都N视频APP · 察时局
原创2020-11-12 16:25

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违规设置专项整治行动再次来袭。

近日,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聚焦公路和城市道路两大领域,深入排查清理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违规设置问题,改善公路和城市道路通行条件。

通知强调,除确因保护上跨桥梁和隧道、收费站以及乡道、村道安全需要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可予保留外,其余限高限宽设施和违法违规设置的检查卡点,一律拆除或取缔。

针对此前被国务院点名通报的河北、山东、河南等省违规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等问题,四部门要求其立整立改,确保在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拆除或取缔工作。

对在2019年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清理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又违规恢复或新增设置的,要坚决拆除或取缔,并开展责任倒查。

限高杆多高才合法合规?

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

也就是说,在4.5米以下的空间必须完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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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 魏玉坤 摄

多年来,部分地方道路设置的不合理限高杆深受卡车司机诟病。记者注意到,在交通运输部官网的公众互动栏目中,就有多条是关于地方限高问题的咨询。

针对此问题,去年7月10日至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清理行动。

要求重点清理:无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擅自在国道、省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擅自在乡道、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影响卫生急救和消防车辆应急通行或存在安全隐患;利用限高限宽设施向通行车辆收费,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设置具有处罚功能的检查卡点的行为。

不过,近一年时间过去,违规限高限宽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清理。国务院的公开“点名”将该话题再次推向舆论风口。

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公开通报河北、山东、河南等省部分公路和城市道路违规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严重影响货车通行效率和道路交通安全等问题。

督查发现,有些地方在国省干道及农村公路上违规设立限高设施,迫使货车绕行逆行;有些地方乱设卡点随意执法,交通组织管理混乱,还有部分市县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清理工作流于形式,出现大面积瞒报漏报现象等。

以石家庄为例,平山县违规在国道338设立限高杆,双方向限高不等,南向通道限高4.5米,北向通道限高2.4米,货车向北行驶进入县城均逆行穿过限高杆,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石家庄市仅三环以内道路就建有限高杆222处,其中固定限高为2.8米的有103处,升降限高为2.8—5米的有113处,固定与升降组合限高有6处,城市公交车在部分路段需要紧擦着限高杆才能勉强通行。

除少数情形外,一律拆除或取缔

近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聚焦公路和城市道路两大领域,深入排查清理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违规设置问题,改善公路和城市道路通行条件。

通知强调,除确因保护上跨桥梁和隧道、收费站以及乡道、村道安全需要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可予保留外,其余限高限宽设施和违法违规设置的检查卡点,一律拆除或取缔。

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既包括督促相关省份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又要指导各地全面排查整治相关问题。

通知要求,河北、山东、河南省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要针对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的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派出工作小组,指导相关地市全面梳理排查,坚决立整立改,确保2020年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违法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拆除或取缔工作。对在2019年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清理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又违规恢复或新增设置的,要坚决拆除或取缔,并开展责任倒查。

与此同时,各省(区、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本地区城市道路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设置情况,并对公路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开展“回头看”,做到不漏一处、不留隐患。

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地区既有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基础台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六个必须”标准,严格清理整治。

1.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为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2.在国道、省道、县道以及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侵入建筑限界的限高限宽设施,除符合附件1有关要求外,必须坚决拆除。

3.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4.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影响卫生急救和消防车辆应急通行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包括锈蚀严重、视线不良、设置位置纵坡过大、未配套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设施等)、用于向通行车辆收费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5.除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固定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优先推广可升降、可监控等人性化限高限宽设施

通知还要求对于专项整治后依法依规保留的限高限宽设施,要加强日常养护和管理,在醒目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公示牌,公示设置、养护、审批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把好新增设施审批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对确需依法设置的,要优先推广可升降、可监控等人性化限高限宽设施。拆除或取缔相关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后,要依法依规完善警告、禁令和指示等标志。

通知鼓励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道路货运通道、重要桥梁和路口等节点位置,优化完善禁令标志,加快设置电子抓拍、不停车检测、视频监控等技术监控设施,提升精准监管与服务水平。在公路改扩建或养护施工中,要合理安排工期,明确绕行路线,做好提前公示、现场组织和交通疏导等工作,最大限度便利群众出行。

此外,通知还要求逐街、逐路拉网式排查,建立汇总清单,对账销号管理,限期清理规范,确保整改到位,防止反弹“回潮”。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或打折扣、搞变通、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地区和单位,要开展重点督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难以确定主体的违法违规设置的公路和城市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分别由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拆除。

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可予保留的情形

(一)公路或城市道路下穿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南水北调等桥梁或涵洞时,在桥梁、涵洞前方可设置限高设施,但必须满足相应公路、城市道路净空要求。

(二)现有公路和城市道路的上跨桥梁、隧道等构造物影响建筑限界,且难以短期内解决时,可设置临时限高设施,但最长设置时限不得超过3年。

(三)为实现客货车分离,在收费岗亭前方可设置限高设施。限高设施以柔性为主。

(四)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及以下的公路桥梁,且短期内难以改造时,可设置临时限高限宽设施,但最长设置时限不得超过3年。

(五)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交通防疫留验站。

(六)公安机关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拦截查缉涉嫌违法犯罪车辆和人员,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卡点。

保留后需满足的条件

(一)严格控制乡道、村道限高限宽设施数量,一条路线最多只能设置一处,并预留消防和卫生急救通道,或具备调节高度等功能。

(二)限高设施宜设置于平面交叉口入口处。在桥梁和隧道前设置限高设施时,宜在进入该路段的平面交叉口处设置限高要求相同的警示限高设施。

(三)限高限宽标志应与限高限宽设施配合使用,并在限高限宽设施上设置黄黑相间的立面标记,立面标记宜采用反光膜。

(四)在限高限宽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临时限高限宽设施还要公示设置的起讫日期。

(五)双车道公路不宜设置限宽设施。

(六)小半径弯道、下陡坡或视距不良的平面交叉口等不宜设置限高设施。

南都记者吴单 发自北京

编辑:潘珊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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