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执业壁垒!珠海立法规定:港澳导游可在横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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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1-14 22:45

南都讯 日前,《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减少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执业壁垒

2019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复《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明确“支持港澳合法导游、领队经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培训认证后,换发证件,在自贸试验区所在设市区(或自贸试验区)执业”。

据介绍,本次立法是珠海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将规划纲要和建设方案赋予横琴的改革措施予以法制化的具体实践,从促进人员要素高效便捷流动的角度,减少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执业壁垒,拓宽其执业渠道,为相关改革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带动区域旅游发展,为实现大湾区旅游业深度融合打下基础。

将制定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备案及管理的具体办法

据悉,法规共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港澳旅游从业人员的备案条件、执业程序、行为规范、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明确港澳旅游从业人员的范围。法规规定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是指持有香港有效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香港居民,持有澳门有效导游工作证的澳门居民。同时,又规定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为港澳导游及领队以外的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的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为更多旅游从业人员依法进入横琴新区执业预留制度接口。

明确港澳旅游从业人员的备案条件和执业程序。法规规定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以在横琴新区范围内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符合条件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可以向横琴新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经培训、认证后,换发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应当接受横琴新区旅行社的委派。

明确对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执业活动行为规范法规明确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开展执业活动,应当佩戴横琴新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等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

明确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明确横琴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内地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持证人员在横琴新区范围内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对导游及领队关于资质管理的处罚措施,通过对港澳导游及领队撤销备案和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执业的方式,替代资质方面的处罚,实现法律责任的衔接;要求建立配套制度。授权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同步制定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备案及管理的具体办法,结合实践完善后续监管措施。

采写:南都记者 王靖豪

编辑:王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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