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处理错误,应依法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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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2-07 12:28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12月7日,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表示, 充分尊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事权利。要加大对侦查活动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行为的监督力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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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尊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事权利

“刑事司法保障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底线救济,要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坚决惩治侵害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犯罪行为。”张军强调,要以民法典权利规定为遵循,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实施民法典,应当更加自觉优化刑事司法理念、强化民事权利保护意识。

刑事案件办理中,如何树立民事权利保护的观念?张军称,要平等、充分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充分尊重、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事权利。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必须依法、审慎履职,避免对私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和干预。按照中央部署,要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重大变化,坚定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许多就源自宪法、民法的规则和精神。张军举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防止刑讯逼供、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加大对侦查活动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行为的监督力度;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返还、赔偿,这就是平等保护民事权利。

为此,张军强调,在办理涉黑恶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更要注重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严格区分黑恶财产与合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要统筹考虑民事赔偿和刑罚适用的关系,确保案件处理三个效果统一。

张军还提到,在刑事执行监督中,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刑法作为“后盾法、保障法”,必须保持谦抑品格,只有当行为超越了民事、行政法律的“一般违法性”,且违法性达到刑事当罚的程度时,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

 

加大刑事立案和侦查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立案

张军还强调,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要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

例如,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等债权纠纷案件,张军要求,要实质性研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或不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减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益。而对于表面上打着“民事交易”“经济纠纷”旗号,实质上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诉,最典型的就是以民间借贷掩盖的“套路贷”犯罪。

针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经营类违法犯罪的,张军要求,这类案件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诉的就不捕不诉,但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检察意见。

“这方面要转变传统观念、做法——不以犯罪处理好像就不足以体现从严,而没有把经济处罚、民法调整也看作‘惩罚’‘治理’。”张军要求,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要重视、总结发布刑民交叉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为准确认定犯罪、保护公民权利提供参考指引。要会同公安机关扎实开展新一轮“挂案”清理,消灭存量、遏制增量。

此外,张军还要求,要加大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立案,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依法保护自然人和各类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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