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小程序免费播《我不是药神》,优酷起诉运营者获赔十余万

南方都市报APP • 新业态法治研究
原创2020-12-07 17:58

因不满自己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在微信小程序“贝壳找电影”被免费播放,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该小程序运营者诉至法院。12月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上述小程序运营者湖南超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唯一股东被判向优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105000元。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这并非优酷公司首次因《我不是药神》维权获赔。此前,B站曾因用户上传《我不是药神》纯音频,被法院认定构成帮助侵权,被判赔偿优酷公司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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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称涉案小程序分流观影流量,索赔201万

原告优酷公司称,其经权利人授权,依法享有影视作品《我不是药神》在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其为取得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支付了高昂的版权成本,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宣传和推广。涉案作品从2018年11月8日起开始在信息网络上线传播,用户在“优酷”平台观看涉案作品需要开通VIP会员。而超朗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贝壳找电影”免费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分流了本应属于优酷公司的观影流量,侵权恶意明显,严重侵害了优酷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为其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优酷公司将小程序运营者超朗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杨威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1万元。

法院判决涉案微信小程序运营者赔偿10.5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在“贝壳找电影”的“首页”页面展示有每日推荐、电影榜单等板块,通过点击“2018热度榜”、“我不是药神”、“点我在线观看”,可进入涉案作品视频播放页面进行完整观看。从“贝壳找电影”页面内容来看,其主要功能为提供电影、电视剧等视频播放内容的网站,其以热度榜单的形式不仅显示有影片的名称、类型、导演、主演、海报、评分、上映年份等信息,还附有文字摘要简介对涉案作品进行了推介,并设置有收藏、看过、写留言、打赏作者等选项功能,具有较强的互动性,不同于普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综上,被告超朗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侵权责任。杨威是被告超朗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出庭举证证明被告超朗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湖南超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105000元;杨威对该债务与超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优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案例:B站曾因用户上传电影纯音频被认定“帮助侵权”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优酷公司因《我不是药神》诉讼维权获赔已非首次。此前,因用户在bilibili网站上传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纯音频,B站的运营方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就曾被优酷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今年6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宽娱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判决上海宽娱公司赔偿优酷信息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音频系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涉案电影的完整原声,且上传时间在涉案电影经院线上映后还未正式登陆优酷网之前,正值涉案电影的热播期。因此,被告应当知晓涉案音频为未经许可提供。涉案音频时长近两小时,不仅标题中包含了涉案电影的完整名称,而且位于涉案电影名称搜索结果的第一位。因此无论是从时长、标题还是所在位置来看,涉案视频应能被明显感知。显然,被告应当能知晓涉案音频在其网站传播,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

采写:南都记者 刘苗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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