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执法年报:认定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吸纳奇虎腾讯案判决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即时
原创2020-12-25 19:11

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下称“报告”)。报告显示,2019年共立案调查垄断案件103件,结案46件,罚没金额3.2亿元。南都记者注意到,报告中多处提到与互联网领域相关的内容。其中指出,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发布于2019年6月26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中规定了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考虑的因素,加强对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创新执法方式的重要体现。案例方面则提到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历时多年的垄断纠纷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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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记者注意到,报告的第五章法治建设中提到,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区别于传统的经济形态,具有动态竞争、创新竞争、跨界竞争等突出特点,相关市场具有双边性或多边性,网络效应明显,给传统反垄断执法思路和分析因素带来了不小挑战。考虑到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殊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适应执法需要,基于执法经验和研究,在多个条款中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是创新执法方式的重要体现。

关于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报告提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首先对市场份额确定的考虑因素进行了扩充,除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外,明确了可以考虑“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重”,为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提供了依据。更为重要的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列举了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报告中提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充分吸纳了我国司法机关有关互联网领域诉讼案件判决的内容,包括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等,同时也充分借鉴了其他司法辖区在互联网领域执法的优秀经验和成熟做法,如“用户数量”“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在欧盟处罚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定 Facebook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中,用户数量和大数据都成为执法关注的焦点。

上述规定突出体现了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特征,有利于给予经营者明确的指引,判断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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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提到的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系起源于2010年11月、曾引发广泛关注的“3Q大战”。由于双方在产品方面的纠纷,腾讯公司当年11月3日宣布在装有奇虎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腾讯公司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奇虎360软件才可登录QQ。2012年4月18日,奇虎360在广东省高院起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索赔1.25亿元。2013年3月28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一审裁定,认定腾讯公司强迫用户进行“二选一”的做法属于限制交易行为,但由于法院同时认定腾讯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而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奇虎360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奇虎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认定“掠夺性定价”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报告指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掠夺性定价”滥用行为作出了规定。近年来,执法机构认识到,此类旨在排挤竞争对手的低价补贴、低价倾销行为在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有愈演愈烈之势,不利于相关行业和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从长期来看,也导致消费者的整体福利受到损害。

因此,《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

采写:南都记者 诸未静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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