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主体如何重塑信用?发改委:三种方式完善信用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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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2-25 20:43

南都讯  一些企业因非主观故意的原因违法被纳入了信用记录,甚至被纳入“黑名单”,对生产经营产生了严重后果。这类问题如何解决?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在国新办政策吹风会上介绍,失信主体可以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信用修复,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撤销相关信用措施。

陈洪宛介绍,目前,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中,主要包括三种方式:

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要求在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要告知当事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海关、法院、税务等部门都已经建立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退出机制。

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础上,市场主体完成整改后,可以申请缩短公示的时间。这方面目前正在抓紧推进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纠正之日起五年,超过五年的征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目前,有关地方和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间大多也参考这个规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也正在加快推进。

陈洪宛同时指出,信用修复的基本前提是要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但是,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按照规定不能予以修复。比如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严重违法行为,如果随随便便就撤销公示、删除记录,公众查不到历史信息,是对受害者、对社会公众的不负责任。同时,失信成本过低,不痛不痒,对其他的市场主体也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南都记者马嘉璐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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