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赋予教师三类教育惩戒权,如何保证教师敢用又防止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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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12-29 15:38

时隔一年,《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发布,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

其中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制定《规则》是确权、也是限权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备受公众关注,去年11月底,《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便引发社会各界广泛讨论。

据了解,教育部共收到6400余条具体修改意见,其中对《规则》持支持态度的超过八成。在委托中国教科院开展的一项全国家长问卷调查中,收到123820份有效问卷,赞同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的家长达84.13%。

时隔一年多,教育部正式发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法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教育惩戒的概念,但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被社会和教育界普遍认同,符合我们的文化传统和教育实践,也是教育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制定《规则》是确权、也是限权,出发点就是将法律规定的学校、教师的教育权进一步细化,对法律禁止的体罚等教师不当管理行为划出红线,推动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健全教育惩戒规则,防止出现“奇葩校规”

根据规则,教育惩戒权被下放到学校层面。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指出,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过程中,要考虑到实践中各地、各校、不同教育阶段实际存在较大差异,相关措施限定在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其严厉程度应当与《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措施大体相当。严重教育惩戒措施,仅有《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的措施,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或者超越,比如规定超过一周的停学。同时,《规则》还要求,学校校规校纪中应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校规校纪应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防止出现各种“奇葩校规”。

《规则》将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限定在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该负责人对此解释称,高校学生已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规范,而学前幼儿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较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身心发展存在障碍,都不适宜实施教育惩戒。

对学生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具体而言,不服从,指学生主观不完成其基本的学习任务,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要求;扰乱秩序,包括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即学生的个体行为已经在一定范围产生了不良影响;行为失范,主要指吸烟、饮酒以及其他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学生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侵犯权益,指学生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外,《规则》还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学校、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

《规则》采取概括式表述,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同时,《规则》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民主、科学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记者注意到,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引发争议的设置“专门教育场所”和“家长到校陪读”的两条要求在此次试行规则中未体现。

教育惩戒与体罚如何区分?

在实践中,罚站、罚抄作业等惩戒措施往往容易被贴上体罚、变相体罚、有损学生人格尊严等标签。为此,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际就有声音提出,明确学校、教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会不会放松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禁止性要求?

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靳澜涛曾告诉南都,教师教育惩戒与体罚有着本质区别,惩戒以不损害受罚者的身心健康为前提,而体罚则有损学生的身心健康,背离了教育的根本宗旨。“实践中要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必须引入基本的法治原则,如合法性、合目的性、必要性、适当性等。”靳澜涛举例,以适当性原则为例,教师在选择教育惩戒措施时,应当与学生的年龄阶段、个性特点、认知水平、平时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相适应,不能过重也不能畸轻,这将有利于区分教育惩戒与过度体罚。反之,若对小错施加严惩,即使措施种类合法,也由于偏离了纠错目的而面临正当性质疑。

记者注意到,为了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和细化。

一是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是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是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是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

六是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通过划定这些‘红线’,有利于教师规范行为、把握尺度,也有利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

如何保证教师敢用,防止滥用惩戒权?

由于舆论压力、安全风险压力等,实践中也有教师往往顾虑重重,不敢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对此明确,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育惩戒是教师的职务行为,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由学校承担。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即使因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与家长产生纠纷,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正当渠道解决,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追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此外,《规则》还注重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正当性,以程序规范行为,减少恣意和任性。

例如,由教师判断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实施《规则》规定的一般教育惩戒的,可以由教师当场实施,且可以事后根据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实施《规则》规定的较重教育惩戒,教师应当报告学校,由学校决定实施,且学校应及时告知家长;实施《规则》规定的严重教育惩戒,只能由学校实施,且必须事先告知家长。

学生权益保障是否会弱化?

对于学生权益保障,《规则》规定在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和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把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同时,《规则》还指出,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对此,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全国范围内,目前教师惩戒学生的情况差别很大,有一部分教师不敢惩戒,也有一部分惩戒过度。在这种差异下,规则本身要更具有适应性。既有对老师的赋权,也有对其权利的规范,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权利。规则中设计了“申诉”的部分,从文本上说是相对平衡的。但他也表示,在落实中能不能平衡,能否做到对教师惩戒的规范,还要看学校和教师的具体情况。

据了解,该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推动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规定》,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介绍,《规则》名称叫“规则”而不是“办法”,也是考虑不是简单规定怎么实施教育惩戒,而是着力健全规则,细化法律规定,强化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行为,寻求最佳平衡点。同时,考虑到有关教育法律如《教师法》可能做出修改,教育惩戒的实施也要不断通过实践健全完善,《规则》将在一段时间后适时进行评估,并进行修订、完善。

南都记者吴单 发自北京

编辑:潘珊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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