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开庭,郭兵拒绝调解:动物园刷脸涉嫌欺诈

南方都市报APP • AI前哨站
原创2020-12-29 19:54

浙江某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一案仍未尘埃落定。

2019年,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以下简称“动物园”)针对年卡用户启用人脸识别系统。郭兵不愿意被强制刷脸,于是将动物园告上法庭。

该案被业内人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12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动物园收集人脸信息的必要性等问题展开交锋,法院未当庭宣判。


一审判决后郭兵与动物园均提起上诉

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富阳法院”)就原告郭兵与被告动物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宣判。

富阳法院判决动物园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

郭兵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包括确认动物园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关于指纹及人脸识别的内容无效,确认动物园存在欺诈行为,删除其办理年卡时提交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全部个人信息,等等。

郭兵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png

一审时,郭兵的多项诉讼请求被驳回。受访者供图

富阳法院认为,动物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技术达到分辨年卡用户身份、提高年卡用户入园效率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在郭兵办理年卡时,动物园的店堂告示以醒目的文字告知购卡人需要提供包括指纹在内的部分个人信息,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的导致无效的情形。

动物园张贴的有关人脸识别的店堂告示,主要面向新办卡用户,郭兵对店堂告示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要求确认人脸识别的短信通知和店堂告示内容无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富阳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动物园在郭兵办卡时存在故意隐瞒其他入园方式、误导郭兵做出消费决定的行为,郭兵主张的该项欺诈事由缺乏依据。

据南都·AI前哨站了解,一审宣判后,郭兵与动物园均提出了上诉请求。郭兵认为富阳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富阳法院此前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状.png

郭兵上诉状。受访者供图。

12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总结了两方面的争议焦点:第一,动物园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关于指纹及人脸识别的内容是否具有效力?动物园是否存在欺诈?第二,富阳法院关于个人信息删除的处理是否妥当?


双方就人脸识别必要性等问题展开交锋

在法庭调查阶段,郭兵一方与动物园一方围绕人脸识别的必要性、用户个人信息存储期限等问题展开了交锋。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动物园便收集了郭兵的人脸照片。但在当时,动物园还没有正式启用人脸识别系统。

对此,动物园代理律师表示,指纹识别系统有时无法成功识别,这时系统会显示用户的人脸照片,方便工作人员核验用户身份。“收集郭兵教授的照片,就是为了特殊情况下(进行)身份识别。”

但郭兵指出,动物园在有关指纹年卡的店堂告示中,并没有向用户告知这一点。也就是说,动物园没有明示收集使用人脸照片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没有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要求。

郭兵代理律师麻策认为,关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告知,应该是全面、充分的告知,但动物园此前的告知并不充分,没有提及信息保存期限、是否与第三方共享等情况。

郭兵代理律师张延来补充说,动物园已经获得了用户的人脸信息,后期的短信通知只是要求用户完成激活。“意味着说人脸信息第一已经采集到了,第二已经投入使用。”他认为,据此来看,在人脸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层面,动物园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

动物园为什么要启用人脸识别系统?收集人脸信息,是否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动物园相关负责人袁女士此前接受南都·AI前哨站采访时表示,启用人脸识别系统,主要还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快速入园。年卡用户入园必须比对身份,指纹识别偶尔会出现迟滞情况。“比如有的客人手指比较干,机器识别就会慢一些。正常情况下三秒就能通过闸机,这么一来可能需要八秒。”

29日庭审期间,动物园代理律师做了类似的解释。一位代理律师表示,在节假日期间,动物园经常会出现年卡用户排队的情况,启用人脸识别系统是为了改善排队情况。

动物园启用人脸识别后,年卡用户的通行效率提升了多少?是否有相关的定量分析与数据支撑?张延来就此进行追问,动物园代理律师未能当庭说明。

“指纹识别不出来也好,还是排队时间长也好,这样一个对于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应用,是不是应该遵循审慎原则?做一些定量的科学分析? 因为园方是掌握这个数据也有能力的。到底应不应该上,上了之后能给带来多少便利?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评估,就说它具有正当性、必要性,我们认为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张延来说。

除了人脸识别必要性的问题,郭兵还提出了个人信息存储期限的问题——根据动物园方在一审时的陈述,年卡到期后,用户三个月未办理续卡的,动物园会自动删除用户的个人信息。但与此同时,动物园方又表示,由于年卡用户可享受累计优惠,动物园需要将用户的相关信息保存六年。

郭兵表示,他的年卡于今年4月到期,已经满足三个月未续卡的限期删除要求。“我的个人敏感信息当时是保存在哪里?后面又是怎么删除的?自动(删除)是怎么实现的?”他在庭上抛出了提问。

对此,动物园代理律师也未能当庭说明,表示需要在庭后向技术人员核实确认。


郭兵拒绝调解并认为动物园行为构成欺诈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法庭辩论,双方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

郭兵则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首先,动物园的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中有关人脸识别的条款,均应该作为双方的合同内容;其次,动物园隐瞒了除人脸识别之外的其他入园方式,剥夺了他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在法律适用方面,一审法院主要以合同法为依据,将案件作为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审理。郭兵认为,本案并非单一的服务合同纠纷,还涉及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安全法。

“年卡用户的个人信息至自主决定权完全被上诉人剥夺。上诉人作为年卡用户,不论是在办理年卡还是使用年卡的过程中,完全没有权利选择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较小的人工核验等其他方式。”郭兵说。

他表示,动物园收集使用其指纹信息、人脸信息等个人信息时并不符合合法原则,也并未遵循正当、必要原则。

此前,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动物园发生泄露、篡改、丢失和其他违法使用行为,对郭兵及妻子的个人信息权利已经造成损害,或者有发生损害较大可能。

但郭兵代理律师张延来提出,不管郭兵的人脸信息有无被滥用,动物园采用“欺诈的方式”获取作为个人敏感信息的人脸信息,使得相关信息脱离了郭兵的控制,本身已经是非常严重的后果。

“本案当中我们并不是抵制新技术的应用,人脸识别技术也是一种技术创新,我们的观点是说应该以人为本,应该以维护我们作为消费者的基本的权益和尊严作为前提。 ”张延来表示。

动物园代理律师表示,一审判决认定动物园收集郭兵及其妻子的人脸照片不具有正当性,适用法律错误。动物园收集郭兵及其妻子人脸信息的行为,是为了满足“入园时本人与照片相符合的验证需要”,也是为了满足动物园的正常经营需要,收集照片的行为与入园验票服务、指纹闸机的业务功能具有直接关联,且无损害郭兵利益的行为,属于对该信息的合理利用,未超出必要原则和最小化的限度。

该律师辩称,动物园收集使用郭兵的个人信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及消费者自愿原则,“不存在以欺诈、诱骗、误导的方式收集郭兵教授个人信息的情形”。动物园收集使用年卡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是提升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具有正当性;为提高年卡用户入园识别效率而收集使用年卡用户个人信息,也具有必要性。

同时,动物园代理律师认为,由于郭兵与动物园的合同签订与履行都发生在线下空间,因此本案的审理不应适用网络安全法。

在庭审最后,郭兵表示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采写:南都记者 冯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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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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