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侵权球星乔丹 一审判赔35万 停用商标 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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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2020-12-30 20:02

提起“乔丹”二字,你会想到美国传奇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还是知名运动品牌乔丹体育?

因认为乔丹体育侵犯自己姓名权,八年前“飞人”迈克尔·乔丹一纸诉状将乔丹体育和销售乔丹体育产品的百仞贸易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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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本案终于在2020年12月30日迎来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乔丹体育侵权成立,责令其停止使用“乔丹”商号和相关商标,赔偿迈克尔·乔丹35万元,并刊登澄清声明,公开道歉。


迈克尔·乔丹提诉 索赔5000万精神抚慰金

原告诉称,Michael Jeffrey Jordan的中文译名为迈克尔·乔丹,简称乔丹,系美国职业篮球史上最伟大的运动员之一,在世界范围内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由于多年来国内诸多媒体的大量报道,“乔丹”一名与原告建立了特定联系且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因此原告对“乔丹”一名享有姓名权。

在原告看来,乔丹体育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商号、产品和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姓名“乔丹”,误导广大消费者,侵犯原告的姓名权。而且乔丹体育还将原告球衣号码“23”和两个儿子中文译名——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都注册为商标,侵权故意明显,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

另外,被告百仞贸易销售乔丹体育的侵权产品,同样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故构成共同侵权。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乔丹体育和百仞贸易侵权成立,判令两被告赔偿约50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和114万元的合理支出,并在多家媒体和网站刊登声明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此外,原告还请求判令乔丹体育停止实施各项侵权行为。

乔丹体育辩称,Jordan主要含义是指约旦国,其次为英美国家的一个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对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惯常翻译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而且乔丹体育的 “乔丹” 寓意来自《尚书大传卷(四)》中“南山之阳有木焉,名‘乔’”,以及古代五行说“南方属火,火色丹”,与原告无任何关联。乔丹体育合法注册并取得“乔丹”商标十多年,已经超过五年的商标争议期,依法享有商标权。

此外,原告自2009年就知道被告使用“乔丹”商标和商号,直到2012才提诉,诉讼时效已过。

在乔丹体育的答辩意见基础上,百仞贸易补充,自家销售的产品均通过合法渠道进货,产品的注册商标也均合法有效,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且百仞贸易公司并非向乔丹体育进货,故不构成共同侵权。另外,百仞贸易自2012年10月撤销旗下乔丹体育产品专卖店,不再销售相关产品,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因此,乔丹体育和百仞贸易共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乔丹”寓意“南方的草木”之说不成立

经审理,上海二中院梳理了本案几个焦点问题,首先是原告姓名Michael Jeffrey Jordan与中文译名“乔丹”之间是否形成对应关系。

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共同涉及的体育运动领域,从先后从事篮球运动和棒球运动的23号球员,以及育有两个名为马库斯·乔丹和杰弗里·乔丹的儿子等特定事项上,可以判定“乔丹”的译名具有可识别性,指向原告本人。至于乔丹体育辩称“乔丹”寓意“南方的草木”一说,难以成立。

而且《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已和中文译名“乔丹”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依法享有姓名权。

其次是乔丹体育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乔丹”,是否侵害原告姓名权。

在法院看来,乔丹体育未经原告许可,在体育用品领域内使用“乔丹”二字作为商号重要组成部分,还注册或受让多款“乔丹”商标,进行大量推广。此举足以误导公众对乔丹体育与原告的关系产生联想,进而影响部分消费者的购买决定,这使乔丹体育获得更多市场机遇及经济利益,且造成原告精神上的痛苦。

另外,在明知原告知名度的情况下,乔丹体育擅自注册“乔丹”等商标并长期使用,放任相关公众的误认,还注册原告儿子的中文译名为商标,具有明显侵权故意。因此法院认定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不过法院提到,百仞贸易销售产品系有合法进货渠道,且原告无法证明百仞贸易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也无法证明销售行为还在继续,因此百仞贸易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责令乔丹体育停用商号、商标 赔偿35万

确认存在侵权行为后,接着是原告要求乔丹体育不再使用原告姓名以实现停止侵权目的,是否有合法依据的问题。

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将“乔丹”作为商号及商标均可能让公众产生误解,为避免市场混淆和误导公众,切实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乔丹体育应当停止使用“乔丹”作为企业商号。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涉案商标中,一部分仍在五年争议期内,一部分已经超出争议期,所以法院特地分开讨论。对于尚在争议期内的商标,法院表示停止侵权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停用。

至于超出争议期的商标,由于《商标法》立法者在规定期限时已考虑到在先权利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若仍判令停用,可能会使得立法目的落空。

因此法院认为,乔丹体育应该通过一定合理方式,阻断公众对原被告间关联性的误认,实现商标去特定化、去识别化、去指向性,使乔丹体育无法基于二者关联获得额外利益。此举既能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也兼顾《商标法》争议期的立法目的。

综上,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停止使用“乔丹”商号、商标;对于超过争议期商标,采取合理方式注明与原告消除联系,显示区别。由于原告不主张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判决乔丹体育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和合理支出5万元,并在多家媒体和网站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对于原告其他诉请,法院予以驳回。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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