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再修订,平台不得帮违法广告推广

南方都市报APP • 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原创2021-01-08 14:00

1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0年9月公布施行,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有序发展,此前,该办法曾历经修订,此次为重新修订。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存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南都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研究中心注意到,意见稿对信息发布及信息安全有了新要求,例如提出“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等。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代办网络服务等帮助”。 

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在信息发布环节,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同时,提出实名制要求,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服务对象与身份证件信息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息等必要的真实身份信息一致”。

在信息安全方面,意见稿提出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不得为违法广告提供推广服务

此次意见稿还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的范围做出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针对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意见稿要求,“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代办网络服务等帮助”,此外,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发布服务、有偿删帖等。

而对于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违法违规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出品: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 张雨亭

编辑:张雨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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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亭752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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