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起隐瞒婚史案背后:政协委员倡设结婚冷静期保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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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1-18 16:10

1月14日,一条上海政协委员建议设立“结婚冷静期”的新闻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在当天上午举行的“2021年上海律师参政议政新闻发布会”上,上海政协委员、上海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珊珊初步阐述了自己的设想:探索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即婚姻登记生效前给予配偶获取信息披露的知情权。

经过几天时间,徐珊珊完善了自己的提案。她建议,在婚姻“申请登记”和“登记生效”两个阶段中间增加调查期(如30天),在这段时间内,若配偶双方没有向民政机构提出撤回登记,则婚姻关系自合理期间届满后自动生效。

为何要留出30天的调查期?徐珊珊表示,这段时间是用于保障配偶的婚前知情权,如个人重要病史、婚史、犯罪记录、债务情况、与暴力行为有关的治安处罚等。双方可行使调查权,或由政府设立公共平台供双方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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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结婚冷静期”说法被报道出来后,也引发一些争议。中国已废除强制婚检制度十多年了,有评论担心,这可能导致公权力对私权事务过度介入。

“在充分信息披露基础上的婚姻选择才是真正的婚姻自由。” 徐珊珊强调,设立该制度是为了赋予婚姻双方权利,快捷了解涉及婚姻的重要信息。婚姻登记生效与否的决定权仍在双方,信息披露范围也是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在她看来,通过设立调查期,可避免婚姻带病上路,减少“因为不了解而结婚,因为了解而离婚”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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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珊珊。资料图。

焦点1:为何保障婚前知情权 ?

南都:为何提出要保障婚前知情权?

徐珊珊:今年1月,闵行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第一案就与“婚前配偶知情权”有关。该案中,男方未告知女方自己患有艾滋病,而被判决撤销婚姻关系。(注:男方因长期药物控制,已不在传染期,女方亦未感染艾滋病)

判决撤销婚姻,依据的是刚刚生效实施的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事实上,“婚前配偶知情权”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2003年生效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婚前健康检查”的强制要求后,一直有关于个人病史是否应当主动告知配偶的相关讨论。

南都:因为涉及到告知个人健康情况,是否意味着要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徐珊珊:不是的,我想强调的是知情权和调查权。民法典一方面明确了重大疾病的婚前知情权,另一方面也赋予婚前未告知情形下的救济途径,已是很大突破。但是“婚前知情权”范围远不止重大疾病,在温州就发生妻子被家暴后报警才发现丈夫是命案逃犯的事。事后的救济也解决不了身体和精神已经受到的伤害,如何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权”任重道远。


焦点2:如何保障婚前知情权 ?

南都:在你看来,有哪些信息是需要配偶在婚前了解的?

徐珊珊:除疾病外,还有很多影响婚姻关系建立及存续的关键因素。比如,配偶是否已经有过婚姻?配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配偶婚前是否有重大债务?等等。但是目前并无对配偶此类情况信息披露的相关措施。只能依靠恋爱期间的“相互了解”、配偶的“坦诚相告”进行判断。

由于个人隐私限制,行政机构不会,也不能主动向配偶公开另一方的相关情况。但婚姻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甚至以此骗婚的案例并不少。仅就隐瞒婚史这一关键词进行检索,公开可查询的离婚纠纷案件已经多达800多起,对于这800多对夫妻来说不仅是身体、心理上遭受伤害,也无辜地在个人履历上留下婚史,而这些问题本都可以通过保障婚前知情权予以解决

南都:如何保障配偶的知情权?

徐珊珊:我建议在上海试点设立婚姻登记调查期。可将目前《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申请登记即发证生效,区分为申请登记和登记生效两个阶段,中间增加调查期。具体地,男女双方前往民政机构可先做登记,合理期间(如30天)内未向民政机构提出撤回登记的,则婚姻关系自合理期间届满后自动生效。

合理期间(如30天)内双方可以行使调查权,也通过信息披露了解对方的情况。披露范围双方自行协商并进行披露;但对影响通常婚姻决定的信息,比如个人重要病史、婚史、犯罪记录、债务情况、与暴力行为有关的治安处罚等,任何一方均可查询,相关政府部门和公共平台应提供便利。

再次强调,婚姻双方可以互相约定披露任何项目,而政府提供支持的,是跟婚姻相关的重要项目

南都:有评论认为,这种特定目的的“结婚冷静期”是对个人婚姻自由的限制。也有人担心,这一举措会降低结婚率。你怎么看?

徐珊珊需要强调的是,婚姻登记生效与否的决定权仍在双方。设置冷静期并非类似婚检的行政门槛,而是为了保障双方知情权,保障婚姻意愿真实,这在其他国家实践已久。

以美国纽约州法为例,其缔结婚姻的主要形式为仪式结婚和合同结婚,都非领证那么简单。以仪式结婚为例有三个步骤:第一,申请结婚许可;第二,60日内举行婚礼,见证人见证;第三,领取结婚证书。如果第二步骤60日内没有完成,比如婚礼当天反悔,则结婚许可退回发证机关,这给准夫妻双方一个“冷静”的时间,仔细考虑,理性结婚。

至于是否因此而降低成婚比例,这是一个社会价值取向的问题,是否要鼓励婚姻“带病起程”?


焦点3: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南都: 如果婚姻双方需要互相披露这些信息,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徐珊珊:如果撤回婚姻登记,为了避免隐私泄露,已查询的隐私信息应当配套个人隐私保障措施。建议在婚姻登记机构的主持下,双方签署个人隐私保密承诺函,承诺对查询到的对方隐私信息予以保密,如有扩散将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与知情权有着天然对立的关系。《民法典》也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隐私不受侵害。

但是,夫妻关系并不同于与他人的关系。夫妻是在共同空间内生活,夫妻关系是具有高度亲密性的社会关系,一方的基本情况对另一方的生活可能构成实质性影响。

对于这些基本情况,隐私权应当让位于配偶的知情权和其表达婚姻真实意愿的人权。更何况只要对这些基本情况的范围加以限制,再配有一定的隐私保护措施,向配偶披露隐私信息,并不必然会带来侵犯隐私的必然后果。


焦点4: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吗?

南都: 设置结婚冷静期,如何协调与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关系?

徐珊珊:《民法典》1049条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据此,可将“登记”细化为“登记申请”与 “登记生效”。

如果“登记申请”后调查期满双方不撤回“登记申请”,则登记自动生效并发证;而如果在调查期内任一方申请撤回,也并非“不予以登记”。总之,增加一个当事人的撤回权显然不与上述规定冲突。知情权及调查期的设置其实是《民法典》1046条倡导的结婚自愿的具体表现。

但的确这与目前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登记条例》已与《民法典》存在冲突,正需要修改。比如, 《民法典》中对于法定结婚条件仅“自愿”、“法定婚龄”、“非近亲”三项,而目前《婚姻登记条例》中还限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可见,加大约定条件,限制法定条件应是《民法典》的应有之意,现行《婚姻登记条例》正需调整和跟上。

综上,在充分信息披露基础上的婚姻选择才是真正的婚姻自由,避免婚姻带病上路,减少“因为不了解而结婚,因为了解而离婚”的悲剧发生,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负责,更是对家庭、对下一代负责,也有利于减轻法院负荷、降低离婚率、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南都记者 宋承翰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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