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1月20日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修正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此次修法拟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或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已取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将被撤销;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南都记者注意到,冒名顶替行为去年也写入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去年多起冒名顶替上学事件曝光引争议
近年来,冒名顶替事件时有发生,从2001年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到2009年的“罗彩霞案”,都曾在全国教育系统引起风波,该案被曝光后,相继出现了各地版“罗彩霞案”。
去年,山东“农家女”陈春秀、王丽丽、苟晶等反映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系列事件相继曝光后再次将这一话题推向舆论风口。
据南都此前报道,在2018年-2019年的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结果。273人在清查中被公示,其中242人涉嫌冒名顶替入学。
根据山东对上述多起事件的调查通报,几起冒名顶替上学案例中,普遍涉及户籍造假、伪造档案等行为,冒名顶替者及主导顶替事件的家属均因涉嫌犯罪问题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冒名顶替入学或将被撤销入学资格
据媒体报道,教育部副部长田学军在就修正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将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教育公平。
为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此次修改将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
拟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或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已取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将被撤销;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将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冒名顶替行为已写入刑法
南都记者关注到,冒名顶替上学行为也已在去年被写入刑法。
去年6月29日,冒名顶替事件曝光后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时,就曾围绕惩治“冒名顶替上学”展开热议。
“冒名顶替他人上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践踏道德底线,侵犯当事人权益,侵害我国考试制度特别是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季幸委员提出,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规定为犯罪。
去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正后的刑法在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南都记者吴单 发自北京
编辑:潘珊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