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命更值钱?农民一封信撬动全国人大改变“同命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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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1-21 12:45

“同命不同价”或将成为历史。2021年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报告去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时透露,将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适时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意味着长久以来备受争议的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同的规定将彻底改变。

过去16年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司法解释,一直是解决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纠纷的标尺。这份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人身赔偿案件中,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在业内,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被简称为“两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金”计算标准的不同,被民间称作“同命不同价”。

多年间,农民方诗敏一直在持续关注“同命不同价”的相关争议,一起意外交通事故促使他寄出一封给全国人大的信件,这封信件最终成为了撬动最高立法机关决定改变“同命不同价”规定的杠杆。


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后,他决定给全国人大写信

2017年,家住安徽宣城的方诗敏遇见了一件麻烦事,朋友醉驾撞伤了同村人,致其九级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事故责任者除了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外,造成残疾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案件诉到了当地法院,朋友无奈之下找到了方诗敏。

年过半百的方诗敏此前在一家矿企工作了二十余年,是企业里的办公室主任,对相关政策法律文件非常熟悉,企业因国家政策退出市场后,他就一直在家务农,平日里爱看法律书籍,给同村人提供一些法律服务,是村里远近闻名的调解员。

对方请求方诗敏当自己的辩护人。这个案子对方诗敏来说再熟悉不过,此前,他就曾通过新闻报道了解过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不同而引发的种种争议,他一直觉得这样的规定”不太合理“。

方诗敏仔细研究过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均对城乡居民有两套不同的标准,城镇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两金”的计算年限均为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争议由此产生。朋友主张撞到的这个人是农村户籍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而对方主张自己虽是农村户籍,但长期在城里务工生活,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两者按照标准计算,差了六七万元。”方诗敏当然希望自己的朋友能少赔偿一些,但是心里总觉得过意不去。“相同的伤害不同的赔偿,差距太大了。”他觉得,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人的生命权是一样的,不能因为出身收入不同就把人分为三六九等。

方诗敏婉拒了给朋友辩护的要求,尽管于情于法,他似乎都应该接受这个要求。但他既不能说服自己站在情理的一侧,一向尊重法律的他这次也难以说服自己接受法律的现有规定。

不久后这起民事纠纷有了审判结果。法官判定按户籍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赔偿标准,朋友少赔了一大笔钱,但这让作为农民的方诗敏更觉内心难以平静。“千百年来,农民一直处于社会的最底层,现在不是过去的封建时代了,现在是新时代了,我们讲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首先应该体现在地位平等,受到伤害都应该得到同样的赔偿,为什么还会有不同的标准?”

平日里看新闻,那些“同命不同价”的争议都只是从眼中滑过,而当真实的案例发生在身边,方诗敏坐不住了,他决定给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写信,改一改这样“歧视性”的规定。


7页A4纸质疑“同命不同价”不符合宪法规定

方诗敏研究过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给全国人大提出审查建议,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在意识到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可能违反宪法的规定后,他开始着手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写一封长信。

方诗敏认为,最高法司法解释“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涉嫌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原则。他还就此查阅了类似的有关赔偿的法律条款,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赔偿标准,他发现相关规定均未设定“差别待遇”,而是全国一套统一标准。

随着研究的深入,方诗敏见识了更多“同命不同价”的案例。2004年,湖南长沙一名56岁的妇女蔡佑兰搭乘公交车时,因为公交司机违章驾驶,不幸摔倒身亡,随后她的儿子李朝辉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二审判决中,赔偿金从一审的20余万跌至8万元,差距悬殊只因死者蔡佑兰为农业户口。该案中,蔡佑兰虽然户籍没有迁入长沙,但已跟随儿子住在长沙十余年,仅因是农业户口,赔偿少了13万元。

“随着当下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开始到城镇务工生活,农村人和城里人并没有什么不同。”方诗敏始终觉得,人的生命不应该以金钱来衡量,尤其是不能以收入这样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来量化生命的价值。

过去多年间,不只是方诗敏一人对“同命不同价”提出异议。为回应来自各方面的异议,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赔偿金标准。上述复函给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复函》并未给出确切指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变。

2007年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对“同命不同价”现象提出质疑。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出台相关决定。

一个让人欣喜的进步是,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此有了改变,第十七条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金。”这一条款明确未提及“城乡差别”待遇,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对“两金”赔偿差异的争议。

但长期以来,在民事纠纷中,以户籍判断居民身份,以城乡不同标准给予赔偿仍然是全国各地法院判案或非诉讼调解中的准则。2016年,全国人大代表、时任贵州省安顺市委书记周建琨在两会上再次提出统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不分身份、地位、工种和年龄,明确生命“同命同价”。

方诗敏觉得,过去的呼吁和微小的改变还远远不够,他将自己的想法一股脑地写进了那封长信里,整整7页A4纸。为了确保能将这封信尽快原原本本地寄送至全国人大法工委,他专门选了邮政特快专递,寄信的那天,他谁也没有告诉,他不确定自己的这一点“个人意见”,能不能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关注。


半年后等来回信:需要更合理的界定赔偿金

一转眼就是2018年12月,此时距离方诗敏寄出信件已过去了半年。

这一天,方诗敏接到了当地邮政所的电话,说有一封挂号信,“我一看是全国人大就知道回复了,非常高兴。”但遗憾的是,来信的喜悦未持续多久,这封回函与方诗敏的期望有些不同。

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在函件中回复称,收到审查建议后函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反馈意见说明情况,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意见。根据回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方诗敏所提及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不违反宪法、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称,“两金”并不是对死者生命价值或者身体残伤本身的赔偿,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的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则是对死者亲属经济利益损失的赔偿,将赔偿金等同于“命价”,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接理解为“同命同价”,是对司法解释的误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持有相似观点,称残疾赔偿金不是基于身体伤残的赔偿,而是经济上的救济;死亡赔偿金则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不是人命的对价。民法室还表示,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公众对城乡居民按照不同的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曾试图借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将人身损害赔偿基础统一确定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但各方面争议很大。比如,有意见认为,全国统一标准使计算数额过高,西部地区一些人民难以承受;还有的提出,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收入存在较大差距,全国采用统一标准不利于解决实际的个案纠纷,《侵权责任法》也曾尝试将标准改为“受诉的省级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但有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可能产生“地区歧视”,还可能造成当事人为了获得较高赔偿而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况。最终,该法没有就“两金”及计算依据作出相应修改

尽管回函中的意见与方诗敏的主张不相同,但他还是注意到了立法机关的微妙态度:全国人大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在回函中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不违反宪法规定和民事法律规定,但是《解释》也存在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如何更合理的界定赔偿金,让大多数公民所接受。

这些话让方诗敏有了一些安慰,“虽然他们的说法与我的期望不同,但全国人大认为确实存在问题应该得到完善,说明也在关注这个事情,从这个方面讲我是很高兴的。”


最高法授权全国各省试点,多地以城镇标准规定“同命同价”

就如方诗敏所言,改变需要一个过程,变化是一点点发生的。2018年这封出自方诗敏的信,就像一只蝴蝶扇动翅膀引发大西洋的飓风一般,开始有了超乎他想象的变化。

就在信寄出后第二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五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全国各省份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辖区内探索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南都记者关注到,多地普遍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以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如陕西省率先规定,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广东的试点方案则不仅限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涉及民事诉讼人身损害的近30个案由,全面适用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还有一些地方法院创设新标准,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显示,人身损害赔偿统一试点标准选用“上海市居民标准”,该标准介于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间。

过去两年间,方诗敏一直在跟踪关注着“同命不同价”何时有真正的改变。2019年12月16日,他所在的安徽省,其各级法院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统一适用赔偿标准,试点施行以后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这让方诗敏感到欣慰,尽管上述各省份的试点距离他呼吁全国破除城乡差异实行统一标准还有差距,他仍然惦记那一纸被他认为违宪的司法解释,这个自学了多年法律的初中毕业生,至今没有放弃对法理层面“公平平等”的坚持。

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清理修改一批司法解释,他发现其中没有造成“同命不同价”的那一份。为此,他又写了一封信,这一次寄到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他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我的立场没有改变,农村人口基数那么大,现在农村居民收入并不比城镇居民收入低,农村人和城里人的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怎么还有两个标准?还用老一套的东西作为司法审判的标准过时了,司法解释在新时期条件下应该修改完善。”

方诗敏虽然还未等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的回信,但他有了新的希望。就在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报告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时,再次提到了方诗敏寄出的公民审查建议。沈春耀在报告中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适时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南都记者蒋小天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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