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商评委和一二审法院,两年来,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剑南春集团”)投资控股40%的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下称“剑南春酒厂”)申请注册“劍南老字號 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相关商标的行动宣告失败。
1月25日,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获知,一审北京知产法院和二审北京高院均指出,商标中使用“剑南老字号”图形及“老字號”字样,易被普通公众理解为其属于经过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和企业,因而带有欺骗性。二审法院还指出,剑南春酒厂尚不属于经商务部认定可以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的企业。2020年12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2006年,为恢复、发展、振兴老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宣布拟利用3年时间重新认定1000家“中华老字号”。其中,剑南春集团及其“剑南春”字号、“剑南春”商标被认定为首批“中华老字号”。而该案中商标的申请主体是剑南春酒厂。另一争议在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诉争商标使用在酒类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带有欺骗性。
相关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复审,一审驳回诉讼,二审维持原判
1月25日,南都记者查询中国商标网发现,该案诉争商标“劍南老字號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于2018年12月4日申请注册,商品/服务类别显示“烈酒(饮料);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白酒;黄酒;烧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当前商标状态显示为“驳回复审中”。
该案诉争商标。
2020年,剑南春公司就此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复审。一审中原告诉称,其申请注册的第35089173号“劍南老字號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商标与“剑南春”具有较强稳定对应关系,系在先商标“剑南老字号”的合理延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该案中诉争商标“劍南老字號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中含有“老字号”指定使用在酒类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带有欺骗性,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剑南春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商标中印章状“剑南老字号”图形及“老字號”字样易被理解为该商标及其商标权人属于经过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和企业。根据在案证据及剑南春公司的陈述,剑南春公司尚不属于经商务部认定可以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的企业。因此,剑南春公司对于诉争商标的申请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务部规定企业使用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工商信息显示,剑南春集团成立于1996年,系前述涉案公司剑南春酒厂的股东,持股比例为40%。二者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乔天明。
剑南春公司申请注册老字号相关商标被拒,与国家商务部多年来致力打造保护老字号的大环境不无关系。2006年4月,商务部印发《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下称《通知》),宣告自2006年起开始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商务部将联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调查摸底、组织认定、完善政策等工作。
《通知》指出,为恢复、发展、振兴老字号,商务部组织制订《“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拟在全面收集整理老字号资料的基础上,利用3年时间重新认定1000家“中华老字号”,并以商务部的名义授予牌匾和证书。同时,商务部将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及《中华老字号管理办法》,加强对“中华老字号”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一批“中华老字号”认定公示名单。
《通知》落地以来,“中华老字号”振兴保护工作循序开展。2006年9月,经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审核,初步确定434家企业符合“中华老字号”认定要求。南都记者查询商务部《第一批“中华老字号”认定名单公示》获知,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列,其字号为“剑南春”,商标为“剑南春”,所属行业显示“食品加工”。
2018年,商务部颁发《中华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其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中华老字号标识。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采写:实习生 曾玥 南都记者 诸未静
编辑:张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