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一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政处罚案,新疆雪峰收购玉象胡杨股权未依法申报,被罚30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2020年6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对这起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013年成立于乌鲁木齐的新疆雪峰,通过控股子公司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与销售和爆破服务等。官网信息显示,被收购方玉象胡杨,2009年成立于新疆阿克苏,注册资本为4.5675亿元。其中,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75.49%股权。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液氨、硝酸铵、复合肥料、三聚氰胺及下游产品研究、开发等。
2018年6月,新疆雪峰增资玉象胡杨,取得玉象胡杨39.5%股权,成为玉象胡杨第一大股东。天眼查数据显示,目前四川金象赛瑞化工公司仍持有玉象胡杨33.4%股份。
从2017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情况看,新疆雪峰和四川金象赛瑞化工公司均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018年11月28日,玉象胡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并未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市场监管总局对新疆雪峰处以30万元罚款。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编辑: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