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房产中经常使用的“世贸中心”等字眼,可能已经侵犯了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知识产权。2月5日,南都记者查询裁判文书发现,历经二审,浙江台州的三家公司因将“WTC”“世贸中心”用于楼盘名称,被判赔偿世界贸易中心协会30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世界贸易中心协会(World Trade Center Association ,WTCA),成立于1969年,总部设于美国,是非盈利性的非政府间的国际经贸组织,旨在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鼓励扩大世界贸易范围,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有“商业联合国”之称。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陆续授权国内多个组织、机构或企业使用“WTC” “WORLD TRADE CENTER”“世界贸易中心”“世贸中心”标识。
世贸中心协会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商标之一,第1983918号。
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森控股公司”)作为投资商,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森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世贸公司”)作为运营商,在台州建造、运营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大楼,在楼宇内外使用“WTC”“TAIZHOU WORLD TRADE CENTER”“台州世界贸易中心”“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等标识和字样,并在对外宣传中使用“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其中一个在台州”等宣传语。世贸中心协会认为该三公司使用上述标识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300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2019年12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台州世贸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包括展览或会展服务,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类别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41类会展等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故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台州世贸公司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世界贸易中心”字样,构成擅自使用世贸中心协会企业名称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共同参与了涉案楼宇的投资、开发、招商及经营,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世贸中心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三个权利商标在第41类会展等服务上具有很高知名度,应获得较强力度的保护。台州世贸公司虽然系在不动产服务类别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但与权利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类别相比,两者往往均通过在不动产上标注相关标识的方式进行招商;台州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展览服务,在宣传中亦称楼盘具有包括会展在内的多项功能,在服务内容上与第41类服务有交叉;两者的服务对象均包括商业地产购买者以及召开大型会议或展览的客户群体。因此,两种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存在较大关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标准,应认定两者属于类似服务。
因此,被诉行为除构成一审判决认定的不正当竞争外,还侵害了涉案商标权。遂判决东森控股公司、东森房产公司、台州世贸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东森控股网站及《台州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世贸中心协会经济损失(包含合理开支)300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 诸未静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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