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互金营销存在薅信息“羊毛”、诱导超前消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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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2-05 20:16

今日,央行发布政策研究论文《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问题研究》。文章指出,就现阶段而言,大型互联网平台消费者信息保护总体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某些头部互联网平台在格式条款、信息收集和使用、营销宣传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进一步认真审视和对待。

文章指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当务之急是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实现穿透性监管,令其树立起“负责任金融”的理念。该文还建议,从我国实际出发,依法将金融业务全面纳入监管,根据同一金融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尤其是增强业务信息披露全面性和透明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实际上,大型互联网平台在金融业务方面的营销问题已存在许久,消费者投诉不断,一些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用“简化”““无感”的产品宣传掩盖了背后蕴藏的金融风险。南都记者近期对8家互联网平台“信用付”产品进行了测评,亦重点梳理了其在营销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啥不知不觉“被贷款”?认真谈谈“花呗”们背后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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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2月5日刊发稿件


南都记者为大家整理了央行最新研究中,对大型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存在问题的阐释。

央行认为,大型互联网平台获取庞大信息源的关键一环,就是通过信息收集使用的概括性授权条款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将消费者信息物化为商品,弱化了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使得消费者在大型互联网平台面前越来越成为“透明人”。

为此央行研究指出了两大关于信息收集的问题和基于大数据挖掘下的“精准营销”存在的诱导问题。

问题1:信息收集使用的“知情-同意”原则被弱化

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网络安全法》均规定信息收集者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被收集者)同意”,最新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提出处理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同意,并且这种同意应当是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这一规则理论上被称为“知情-同意”机制,但从实践来看,大型互联网平台往往通过概括性授权条款削弱了这一机制。

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知情-同意”机制通常表现为大型互联网平台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发布相关条款及隐私权政策声明,消费者在手机客户端上点击“同意”,视为同意授权。然而格式合同内容繁多复杂,大多数消费者少有耐心通读全部条款,甚至根本不会点开协议文本。即便全文阅读,消费者也很可能无法完全理解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所表达的实际含义,所以点击同意时往往对于自己授权的具体范围并不清楚目前人民银行正在制定的金融行业标准《资产管理产品介绍要素》中明确要求,相关产品合同应以具体格式将核心内容限定在相对固定的篇幅内,就是致力于缓解金融消费者阅读意愿低,保证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一个有益尝试。

另一方面,即使消费者完整阅读了合同中所规定的授权范围,也不存在与大型互联网平台“讨价还价”的余地。消费者即使不同意自己的某些信息被收集、使用,也无法在合同上进行勾选,只能做出“二选一”(即“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的决定。由于“全部不接受”意味着无法获得相关服务,消费者往往只能全盘接受合同条款。因此,在消费者缺乏议价能力的情况下,大型互联网平台收集了大量消费者信息,而消费者对此也许并不真正“知情”,也并不真正“同意”。

除此之外,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协议和合同文本只能在手机客户端查看,无法复制和下载保存。有的协议文本甚至嵌套隐藏在另一个协议的某一条款中,需要再次点击链接跳转到另一界面才能呈现相关内容。这些均不利于金融消费者反复阅读、全面理解、自行留存与其个人信息权利有关的合同文本。同时,由于大型互联网平台出于各种原因,会较为频繁地修改电子合同文本内容,导致发生纠纷时,金融消费者难以查阅签订合同时的原始文本。

问题2:收集的“必要信息”范围过宽

央行文章指出,在消费者金融信息收集、使用范围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网络安全法》都规定了“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目的是要求经营者在最小范围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避免过度收集行为危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型互联网平台往往使用“收集与本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在本服务相关的必要范围内对您的信息进行共享”“您同意我们将您的必要信息共享至以下主体”等表述,强调信息收集的必要性。然而其中所称的“必要信息”,全方位覆盖了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资产负债信息、诉讼信息、履约信息及履约能力判断信息等。

其中履约能力判断信息可能包含金融消费者在同属一个平台下的其他非金融信息,比如消费者的购物信息、浏览和搜索信息、消费水平信息等。此类信息是否属于开展所必须,尚无具体衡量标准。这反映出信息收集的“最少、必须”原则没有明确边界,在实践中均由机构端进行“自由裁量”,大型互联网平台倾向于尽可能多地将消费者各类信息认定为必要信息。

深化数据运用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2020年10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专题会议明确,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因此,应当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树立起尊重消费者数据主体权利的意识,区分不同数据对于业务开展的必要性,不能片面认为信息一旦收集到手就“理所当然”地变成了平台的私有财产。


问题3:大数据“精准营销”容易诱导资信脆弱人群掉进超前负债消费陷阱

央行研究文章指出,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在商业利益驱使下,过分追踪与收集用户“数字足迹”,不当使用数据驱动式营销策略,侵占用户私人空间,引起消费者反感与不适。用户诸多“数字足迹”中,最具含金量的就是各类金融信息,包括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等,这些信息可以构建起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信用”支柱。

他们通过挖掘用户的金融行为,分析用户金融行为特征,大量推送金融营销广告,使“超前消费”“过度消费”“负债消费”的理念越来越被资信脆弱人群所接受。例如,某些大型互联网平台旗下的小贷公司、助贷公司发布的消费贷款广告经常设计一些广告剧情,将大学生攀比奢侈消费美化为“追求高品质生活”,宣传青年女性使用医疗美容整形就能“逆袭白富美”等。精准营销的另一大特点是诱导性极强,比如某互联网平台经常根据消费者的过往购物习惯,精准推送消费者曾经浏览或者关注过的商品,并标注“X期免息”和“XXX元起/月”。此外,部分小贷产品给消费者展示的基本是日利率,换算为年化利率后,息费均高于银行信用卡业务。当更多的高风险、低净值人群被吸引进入“无抵押消费贷陷阱”时,金融风险也就悄悄开始酝酿。

基于数据挖掘技术而生的精准营销几乎发生在我们生活中的每时每刻。大型互联网平台每天都会根据用户支付行为数据,向用户精准推送各类营销宣传信息。且其推送的营销信息绝大部分与平台旗下的其他关联公司相关,其余则为收取相关服务费用之后,为平台以外的合作第三方企业推送信息。最终导致用户时常处于被五花八门的营销信息“轰炸”的状态,难得安宁。虽然部分平台的APP客户端内设置了所谓关闭接收营销信息的功能,但往往无法实现简单快捷的“一键关闭”,用户必须对每个关注过的对象进行逐一操作才可以取消关注。这种通过技术手段干扰消费者营销信息退订权的手段屡见不鲜,说其是强制营销也并不为过。

“对此我们应该高度警惕,务必要督促大型互联网平台树立正确的信息观、消费观,在合法、合规、合情、合理、适度的前提下挖掘信息价值,促进消费升级。而不是薅信息‘羊毛’,更不能是杀鸡取卵、竭泽而渔。要知道,信息的根本价值在于服务广大消费者、服务实体经济,而不应成为某些机构攫取超级利润的剪刀。”央行研究文章提出如上倡导。


采写:南都记者 熊润淼

编辑:熊润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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