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颜色组合”商标侵权案,成为国内装备制造行业“颜色组合”商标侵权胜诉第一案。
2月12日,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获悉,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联重科公司”)将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下称“青岛青科公司”)诉至法院称,青岛青科公司产品混凝土湿喷台车用色与中联重科公司“颜色组合”商标近似,侵害其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颜色组合”与原告的第18338886号“颜色组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判决被告青岛青科公司停止使用涉案颜色组合商标的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中联重科公司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5万元。
事发:因涉案产品与在先注册“颜色组合”商标近似被告侵权
原告中联重科公司诉称,其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第18338886号颜色组合商标。该商标以绿色、冷灰色、暖灰色三种颜色构成颜色组合商标,后于2016年12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起重机;洒水车;混凝土搅拌车;车身等,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1日。
“颜色组合”注册商标。
2019年5月17日,其在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现场调查核实,被告青科公司在其生产的“KNL5160TPJ混凝土湿喷台车”商品上使用的颜色组合标识与原告第18338886号商标近似,侵犯了中联重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会展公司作为2019年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的承办方和场地提供者,没有尽到应尽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与青科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青岛青科公司辩称,其对产品使用该颜色组合配色时不知道涉案商标的存在,因此不存在恶意。被告涉案产品与原告涉案商标、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即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商标正处于被他人申请无效的过程中,该商标的法律有效性尚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应中止审理。
被告会展公司诉称,其仅为场地提供方,不是涉案展会的主办方和承办方,该展会实际由湖南力量之都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进行承办和招录参展商,因此会展公司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对涉案展会的参展商的产品进行审查,无需承担商标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法院审理判定涉案产品构成侵权赔偿200万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责任如何承担三个方面。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中被控侵权的产品使用的绿色、灰色、黑色,与原告注册商标的颜色商标相对比,绿色基本相同,灰色部分及黑色部分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暖灰色、冷灰色基本相同,在一般公众看来,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近似。故被控侵权颜色组合标识属于侵犯原告第183388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同时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中联重科公司的混凝土搅拌车、泵车、泵与绿色、冷灰色、暖灰色涂装装潢于2015已经由中联重科公司长期持续使用,故该涂装装潢已经显著性,相关公众已经将具有该涂装装潢的混凝土搅拌车、泵车、泵与中联重科公司联系在一起。据此法院认为,该涂装装潢是该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经现场比对,法院判断被告青岛青科公司涉案产品与原告中联重科公司产品差异微小,该两款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故认定两者构成近似。
此外,根据2019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参展协议及《展览服务合同》,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展会系案外人湖南力量之都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主办,故原告中联重科公司要求被告会展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第183388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及其他合理费用55000元。
采写:实习生 曾玥 南都记者 诸未静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