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见习记者何生廷 因小区内的暗井无井盖,代女士掉入井内受伤导致两处骨折,住院24天,为此代女士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
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程序,耗时2年多,最终广州中院二审判决,小区开发商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102138.69元。
小区内一暗井无井盖
老人掉入受伤致两处骨折
2018年11月20日下午4时左右,59岁的代女士在金地香山湖小区内部天桥下行走时,因路边有一个暗井无井盖,代女士掉入井中受伤。其伴侣在附近看到及时呼喊小区物业人员施救并报警。
事发后,代女士于2018年11月20日至12月14日在广东省水电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4天。入院诊断:右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侧第9-11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据了解,住院期间,代女士共产生医疗费50764.37元。代女士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2019年7月18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果为代女士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致右髋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代女士认为,广州市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及开发单位,理应保证小区的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但由于对方疏于管理,才导致本次事故发生。为此,代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小区开发商赔偿各项损失173056元。
而东凌公司认为,自己已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本次事故引起的责任。在事故发生前,公司就对事故周边作了围蔽处理,通过物业管家微信朋友圈发布《关于禁止进入施工区域的通知》,禁止人员靠近施工区域并将对此区域进行封闭管理,如有种菜者,请于三日内及时采摘并及时清理相关种植工具。
东凌公司表示,代女士作为金地香山湖的清洁工兼住户,其明知金地物业已经作出了警示仍然罔顾警示到天桥下种菜,原告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理应对其自身的行为负责。
开发商一审被判承担六成责任
上诉称事发前已做好围蔽
一审时,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东凌公司主张事发时现场已经进行围蔽处理,但其提供的围蔽现场照片未载明拍摄时间,不能证明事发时现场进行围蔽。东凌公司对其管辖的区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进行有效的围蔽措施,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心已经发布勿进入施工区域的通知后,代女士仍然进入该区域的桥底行走,本身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2020年7月30日,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代女士的上述各项损失合计170231.15元,为此东凌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损失102138.69元。
一审判决之后,东凌公司上诉称,在事发前,东凌公司已对事故周边作了围蔽处理,而案涉天桥本就有围栏,故事故现场在空间上形成了闭环。代女士是因掉入井口受伤,该井位位于天桥底部,位置隐蔽,其进入天桥底部的行为及目的十分异常,东凌公司无法预见。代女士在明知东凌公司采取了围挡措施的情况下,仍越过栅栏到天桥底部,其理应对自身的行为负全部的责任。
此外,东凌公司认为,代女士是由东莞市合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金地香山湖负责B组团楼宇内的清洁工作。本案事故发生在代女士上班期间,合众公司没有履行好对员工的管理义务,导致其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合众公司对本次事故应承担责任。
管理方存在过错
广州中院驳回上诉
二审时,广州中院认为,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市政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所附的事发现场的图片显示,现场没有进行围蔽处理。
事发现场作为开放性的区域,一般人员均可进入,区域内有无井盖的井,存在安全隐患,东凌公司作为该区域的管理方,未对现场进行围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致使代女士在该区域内行走时掉入无井盖的井中受伤。
而合众公司在对代女士的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与本案的审理没有关联,对东凌公司要求追加上述两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的申请,不予准许。
广州中院表示,东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为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