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业务再度出台补充规范文件。2月20日,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银保监会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同时,《通知》指出,严控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明确定量指标:30%、25%和50%三道红线
通知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业务进行了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贷款总量和限额等要求。
《通知》首先明确了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同时,《通知》要求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此外,《通知》要求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要求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为何要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要求?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其中关于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要求,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而关于“25%”和“50%”两个限量标准,则“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这样解释。
严控跨区域经营风险,线上经营机构可豁免适用
通知还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针对市场近期关注的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的问题,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各个领域均加强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经营的规范整改工作。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62条中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采写:南都记者 熊润淼
编辑:熊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