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反垄断议题受到持续关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1年两会,除法学、经济学界的代表委员外,餐饮界、影视界的代表委员也带来不少加强反垄断监管的相关建议。
创作了《沂蒙》《红高粱》《猎狐》等影视作品的知名编剧赵冬苓,继去年建议大幅度提高反垄断执法专职人员的编制数量后,今年两会再度着眼反垄断领域,带来《关于系统性强化反垄断的建议》。
为什么反垄断话题值得关注?为什么反垄断案件执法周期偏长?如何加强反垄断执法?带着这些问题,南都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副会长赵冬苓。
加强反垄断监管是水到渠成的结果
南都:我们注意到你这几年都准备了与反垄断相关的建议,为什么对这个领域感兴趣?
赵冬苓:连续三年,我都提了和反垄断相关的建议。第一年是反垄断罚款比例较低,第二年是反垄断执法人员的编制较少,今年希望从一个更系统的角度去谈反垄断。一方面,希望我们国家能够出现和世界级企业抗衡的公司,另一方面垄断问题不容忽视。
各行各业都是这样,不仅和宏观经济有关,也和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以社区买菜为例,有论述认为,当初汽车出现把马车夫的生意夺走了,但是创造了更多的工作岗位。
问题在于,很多社区买菜创造的机会没有落到原来卖菜者的身上,他们赖以生存的手段被剥夺了,同时在新产业里找不到自己的位置。
南都:过去一年里,中央高层会议多次提到反垄断,为何2020年会成为反垄断的大热之年?
赵冬苓:2020年成为反垄断大热之年是一个顺理成章的过程。2015年互联网行业涌现了一系列引起公众注意的竞争者合并;2016年中央网信办会议提出,互联网市场存在恶性竞争等情况;2018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实现整合;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些都是为强化反垄断执法做准备,因此2020年提出加强反垄断是水到渠成的结果。
实践表明,任由行业野蛮发展,将危及经济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因此加强反垄断执法和防范资本无序扩张是非常必要的。
从国际角度看,欧美在过去10年都积极推动反垄断。我国也需要加快积累反垄断执法实践,和国际分享中国经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南都:对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有何建议?
赵冬苓:反垄断执法工作本身有更高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反垄断执法人员编制数量有限的情况下,执法周期必然会拉长,难以及时回应社会热点关切。
相比欧美反垄断执法团队上千人的规模,我国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只有不到50人的编制。地方层面,一些省市监局的反垄断执法人员仍旧是个位数,人数最多的江苏、上海也仅有20人左右。
因此,我对加强反垄断执法队伍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各级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大量增加编制。在公务员招录中,扩大对法学、经济学和计算机方向人才的吸收。同时增加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编制,成立反垄断执法和消费者索赔部门,协助发现案源线索。
其次,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借助外部经济学分析公司、市场调查机构开展工作。最后,加强反垄断法常识和典型案例培训,多到本地行业协会、商会和学校开展普法。
建议增加反垄断执法编制,完善消费者诉讼配套规则
2020年下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今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同样强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连续三年,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都有反垄断相关的建议,今年两会她提出《关于系统性强化反垄断的建议》。
“预防是第一位的,”她在建议中写道。落实《反垄断法》的核心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经营者做好反垄断合规意义重大。
尤其是医药医疗、能源、水务、烟草、建材、汽车、交通物流、金融、通讯与半导体、教育、互联网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赵冬苓建议将反垄断法合规指引作为强制执行的行业标准,力争在3年内实现反垄断法合规常态化管理。
继2019年建议增加反垄断执法编制后,赵冬苓今年再度建议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的执法编制扩大至150人。为解决短期人才紧缺,还可以将以往具有执法经验的人员召回,或者借调引入优秀人才。
建议提及,由于很多省份长期面临反垄断执法人员匮乏的问题,许多案件的办案周期超过1年,甚至超过3年。
紧接着,赵冬苓为强化反垄断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提出六项具体建议,包括统一罚款设置基准,坚持以没收违法所得为原则,杜绝以行业告诫会取代反垄断执法等。
其中不少建议包含着对反垄断执法更加透明、公开的期望。如,建议明确反垄断执法案件调查的最长周期不得超过两年,明确哪些情况下执法机构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
除了事前合规、事中执法,赵冬苓还提出两项事后救济和追责的建议。
其一是保障因垄断行为受损的消费者及时得到应有的民事赔偿。建议指出,自《反垄断法》生效过去12年半,消费者在反垄断纠纷中维权索赔仍极为困难。
赵冬苓建议通过修法,为遇到取证困难的原告消费者提供帮助,同时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建议在处罚决定中加入向交易相对人,尤其是消费者作出赔偿的事项。
最后,赵冬苓建议对参与决策或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高管、控股股东建立问责机制,使其对公司其他股东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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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见习记者黄慧诗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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