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产生了显著效果,是诚信建设的一项创新之举,引领社会诚信风尚,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但由于是一项新生事物,在探索中前进,各个部门对于失信惩戒的主体,纳入失信的程序、标准等问题上也有不同的认识,社会上也存在失信惩戒过严、泛化等不同声音。
全国“两会”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接受南都采访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正探索建立失信名单分级分类管理及信用修复等机制,使失信、限制消费工作更具规范性和可预期性。通过有温度的司法,给“诚实而不幸”之人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资料图
财产处置中全面引入VR技术
南都:疫情防控常态化对执行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请问法院是如何应对的?
刘贵祥:全国法院妥善应对疫情影响,线上线下执行相结合,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全国法院依托现代信息科技,大力拓展线上执行,审慎开展线下执行,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全面投身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执行工作,努力将新冠肺炎疫情对执行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了战“疫”和执行两不误。2020年1-3月疫情最为严重的时期,全国法院有超过50%的执行干警下沉抗疫一线,在湖北省封城,其他地方亦加大防疫力度,减少外出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未出现“停摆”,整体处于平稳运行状态。
南都: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利用信息化推进执行工作?
刘贵祥:疫情防控期间,全国移动执行平台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更好地保障执行干警及相关工作人员顺利开展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疫情局势特点和执行工作特殊且迫切的需要,加快推进“移动执行”APP建设和应用,并于去年6月22日将“移动执行”APP改版升级为“智慧执行”APP,系统更加完善,功能更加健全,成为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智慧执行”APP当事人端也及时上线。
为解决疫情期间无法现场组织看拍品而影响网络司法拍卖的问题,不少法院大胆创新,开启VR看样“新时代”。北京、江苏、河南、陕西、宁夏、江西、广东、新疆等地法院,在财产处置程序中全面引入并推广VR技术,实现“非接触式”网上实景看样,既避免了传统现场看样带来的人员聚集、接触式感染风险,又确保了财产处置工作“不中断”“不停摆”,同时也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受疫情影响,异地执行困难,全国法院广泛运用执行指挥平台事项委托系统,积极开展异地委托执行,一大批案件得到执行,取得良好效果。2020年,全国法院发起事项委托133.61万件,期限内办结率为98.74%,平均办理用时为5.03天。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为节约型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探索对失信名单分级分类管理
南都:为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各地纷纷推出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请问当前该制度建设情况如何?
刘贵祥:当前,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日趋完善,全国法院进一步健全跨部门系统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税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共享,扩大惩戒的覆盖面,提高惩戒的有效性。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同时,全国法院还加快推动联合惩戒系统联通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各有关部门尽快完成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联通对接和信息共享,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本单位“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
南都:联合信用惩戒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项创新,取得了显著效果,也引领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但现在社会上也有不同声音,有的认为失信惩戒有时过严了,需要明确限定主体、统一标准等。对此,最高法采取了哪些举措?
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信用惩戒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完善信用惩戒方面的规范措施,畅通当事人的救济渠道。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对个别法院纳入错误的,确保能够及时纠正。
当前,对失信行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要求加大打击力度的呼声很高,但是也有部分声音认为太严厉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修订完善工作,探索建立失信名单分级分类管理及信用修复等机制,使失信、限制消费工作更具适当性和可预期性。通过有温度的司法,给“诚实而不幸”之人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重申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通过这种威慑机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
《意见》还鼓励各地法院探索建立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对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在惩戒时限、惩戒范围方面进行细分,使得惩戒措施更加精准、更加符合比例原则。同时,还鼓励各地法院探索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于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主动履行义务的被告,通过将自动履行信息向征信机构推送、降低守信当事人诉讼保全担保金额等方式,在全社会营造守信重诺的良好风尚。浙江宁波等地法院探索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执行机制,取得明显成效。2020年1至11月,宁波全市共完成信用修复1178件,修复后履行标的额3.65亿元。共发布自动履行证明1439份、诚信履行名单2215个,屏蔽失信名单1539个,解除限高措施1850个,推动相关银行共为42家企业、124名个人授信3.56亿元,发放贷款2.55亿元。
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各地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这些有益经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全国失信惩戒系统进行修改升级,并对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上执行质效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调整,确保失信惩戒措施的规范合理适用和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南都:在推进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
刘贵祥: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断加大失信曝光和惩戒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氛围,本身即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已经成为信用中国建设的一大亮点。最高人民法院参与了中央文明办组织的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了商务部组织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推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宣传活动。此外,还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共同推动出台联合惩戒工作相关意见,助推诚信体系建设。
收到强制执行法立法建议稿及说明38件
南都: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后,如何继续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
刘贵祥:当前,执行难综合治理制度化不断推进。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地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和任务分解方案,细化任务分工,确保各项执行联动机制落实到位,努力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各地区及时出台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许多地区十分注重执行工作机制创新,努力探索综合治理执行难机制化、制度化新路径。例如,广东佛山法院促进执行工作网格与社会综治网格深度融合,形成768个基层组织广泛协助、5000多个综治网格对接执行、数万名网格员协助执行的执行综治网格,形成全覆盖、立体式工作局面。
南都:当前,执行难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如何?
刘贵祥: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全国法院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五年纲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执行信息化建设、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取得新进展,现代化执行工作模式不断夯实;下级法院执行局长向上一级法院报告述职、执行工作“一案双查”等探索推进,执行管理更加严密;联合惩戒更加严格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修复等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当事人不敢逃避执行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总的来看,五年纲要规划的各项长效机制建设措施稳步推进。
南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展备受关注,当前取得了哪些进展?
刘贵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强制执行法”。2018年9月,全国人大发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民事强制执行法正式纳入第二类项目,由最高法院牵头起草。最高法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起草小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我们组织专家学者和法院系统同志分别起草了学者、青年学者、地方法院、最高法院4个民事强制执行法基础稿,通过比较借鉴四个基础稿,形成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一稿,之后组织开展了线上线下集中研讨、专题研讨、各类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向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部分人大代表委员征求意见等系列活动,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不断进行修改,先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等六个草案稿。目前,相关起草工作已经进入尾声,将尽快以法律案形式报全国人大。
目前的草案稿,共有5编26章近270条规定。相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草案在很多方面都有创新。比如实践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后,被执行人提出存在抵销、清偿等债权消灭的实体主张,目前是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程序解决,可能存在以执代审、对当事人权益保障不充分等问题;为此,我们参照国外立法例,引入了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通过诉讼程序给予各方充分程序保障。
比如,现行对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中,一旦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将不得审查亦无法推进执行,执行效果不理想;为此,我们参考民法典的代位权制度和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收取诉讼制度,新增了收取债权之诉制度,允许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收取债权之诉,完善了程序衔接,也有利于保障次债务人的程序救济权。
再比如,关于送达问题,执行中有大量文书、事项涉及送达、通知等问题,特别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如果都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0天的公告送达期间,将导致执行程序特别冗长,严重影响执行效率;为此,我们在草案中规定了特殊的执行送达制度,对公告送达制度做了简化处理,缩短了公告期限,并简化了公告媒介,兼顾了公平和效率。
民事强制执行法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很多内容与老百姓的经济生活息息相关。希望社会各界多多关注这部法律,多提宝贵意见,共同推动中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
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梁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