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十起并购案开出600万元反垄断罚单

南都N视频APP · 政商数据
原创2021-03-12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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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南都记者获悉,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互联网领域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罚款50万元人民币。南都记者梳理十起案件发现,被罚的原因主要是收购方获得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未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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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家企业分别被罚50万

据了解,此次涉及案件包括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开元商业有限公司股权案、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猿辅导股权案、成都美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购望家欢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宿迁涵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股权案、百度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案、苏宁润东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案、滴滴移动私人有限公司与软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好未来教育集团收购哒哒教育集团股权案、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量子跃动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北京牛卡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收购河北宝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案等。

经查,上述十起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3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收购股权获得控制权未申报

南都记者查阅上述十个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股权类案件中,收购方大多都通过收购一定股权后获得了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又因为双方在全球或境内的营业额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因此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但市场监管总局对这类股权收购案的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双方共同控制合营企业未申报

而对于设立合营企业的一类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基本都各占合营企业股权的50%左右,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其余判断为“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的条件则与上述股权类案件相同。

因此,上述所有案件的处罚依据均为:《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截至发稿之时,被处罚企业尚未有回应。不过,此前百度在其回港上市的招股书中提及:“于2021年1月,我们接获一份涉及一宗案件的正式立案通知书,当中要求我们就该笔未申报交易是否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提供相关材料及说明。我们一直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及资料。近期我们接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拟就该案件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通知。若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发布处以罚款的正式通知。我们未反对该拟处罚通知。悉数支付罚款后,我们预计不会因该案件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 徐冰倩

编辑:甄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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