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3月12日,东莞市消委会公布了2020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展会上购买家具给预付款不发货、医美商品宣传货不对版、优惠券“猫腻”、电动车充电安全等。
即日起,南都东莞将联合东莞市消委会,推出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一一解析相关案例,帮广大市民避“坑”的同时,助力东莞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
案例三:使用诱人的优惠券,慎防不显眼的门槛
2020年11月,消费者李先生在东莞市石碣金盈农庄就餐后使用一张“满200抵100”的优惠券结账,但商家拒绝其使用。
理由为券上标注:优惠券只限菜品类,不含酒水、海鲜及其它品种。商家解释消费者消费的烤羊排属标注里的其它品种,扣除后未满200元,因此不予使用优惠券。
消费者认为不合理,遂向东莞市消委会石碣分会投诉。石碣分会介入调解后,明确告知商家,其优惠券上标注的“其它品种”概念含糊,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不仅未履行明白告知的提醒义务,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且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
经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扣,调解成功。
东莞市消委会石碣分会点评:优惠券是商家发放的,代替现金消费的一种票据凭证,商家达到促销效果,消费者也能省钱,但部分商家发放的优惠券却隐含条件,正面显示的是大大的优惠金额,而背面或不显眼处却标注了密密麻麻的限制使用条件,且条件的约定含糊不清,再加上“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在顾客使用优惠券时以各种理由拒绝使用。
这种行为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最终损害的是商家的信誉。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各类优惠券前,建议向商家主动了解使用条件,避免陷入消费纠纷。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刘箫音律师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所谓“最终解释权”并不等同于商家对合同单方面的理解,不能以此单方约束消费者、免除商家责任,更不能成为规避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和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权的“保护伞”。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498条也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采写:南都记者 黄芳芳 素材来源: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
编辑:黄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