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拒赔偿?湛江30多名消费者获赔1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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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03-15 16:21

3月15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2020年度广东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逾期交房、养老服务、数字收费等多领域。典型案例之一为消费者购买房产后,开发商以“疫情不可抗力造成延误”为由逾期交房,并以此拒绝赔偿。后消费者投诉到湛江市消委会,由消委会代理消费者向法院起诉,最终30多名消费者合计获得赔偿150多万元。

  

案例: 

以“疫情不可抗力”为原因逾期交房

开发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3月,湛江消费者徐女士表示,其于2018年花377662元在湛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9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子。但时至2020年2月29日,依然没能交房。消费者根据合同规定提出赔偿,开发商却以“疫情不可抗力造成延误,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之后,陆续有70多位相同经历的消费者也进行了投诉。 

湛江市消委会认为事情重大,马上启动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消委会组织调解,开发商承认逾期交房事实,但坚持造成逾期交房的主要原因是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属于不可抗力,不愿承担赔偿。经反复做工作,也只同意以物业费抵扣部分违约金。 

包括徐女士在内的31名消费者不接受以上方案,于是消委会代理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审理,消费者胜诉,判决地产商向徐女士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1928元。判决生效后,消委会又分别支持其他消费者诉讼,最终30多名消费者合计获得赔偿150多万元。 

 

律师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陈联书表示,本案中,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消委会分析认为,突发的新冠疫情虽然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迟延履行的情况出现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疫情发生后,经营者往往引用“不可抗力”为自身违约行为免责。 

消委会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更不能滥用“不可抗力”为自身减责免责。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肖韵蕙 实习生杨晴  通讯员 粤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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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韵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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